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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178)

作品数:8 被引量:49H指数:5
相关作者:周铭川黄丽勤更多>>
相关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共犯
  • 3篇犯罪
  • 2篇教唆
  • 2篇教唆犯
  • 2篇共同犯罪
  • 1篇对向犯
  • 1篇行为共同说
  • 1篇影响力受贿罪
  • 1篇正犯
  • 1篇实害犯
  • 1篇受贿
  • 1篇受贿罪
  • 1篇特定关系人
  • 1篇中止犯
  • 1篇罪名
  • 1篇危险犯
  • 1篇未遂
  • 1篇利用影响力受...
  • 1篇利用影响力受...
  • 1篇竞合

机构

  • 5篇上海交通大学
  • 3篇同济大学

作者

  • 5篇周铭川
  • 3篇黄丽勤

传媒

  • 2篇同济大学学报...
  • 2篇上海交通大学...
  • 2篇北京理工大学...
  • 1篇北方论丛
  • 1篇法学

年份

  • 5篇2012
  • 3篇2011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被引量:14
2012年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类型和犯罪手段不同,不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绑架罪的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该种目的。凡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向第三人提出索债要求的,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债务关系,无论索取的数额是否超过债务数额,都构成绑架罪;反之,应视情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等犯罪。
黄丽勤
关键词:绑架非法拘禁
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被引量:9
2012年
在刑法同时规定"危险犯"和实害犯的犯罪中,对于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有多种学说,对于"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是何关系也有多种观点。其实,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针对实害犯的实害结果的直接故意,所谓"危险犯",并非独立的犯罪形态,仅是刑法为实害犯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状态单独配置法定刑而已,其目的在于限制危险状态的刑罚适用,其同时适用于实害犯的未遂和中止。因此,尽管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的中止本质上属于实害犯的中止,但只能在"危险犯"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周铭川
关键词:危险犯实害犯犯罪中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实质解释被引量:1
2011年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是指实际上影响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不是指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实际关系"密切"。"关系密切的人"与受贿罪共犯中的"特定关系人"适用的场合不同,抽象地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意义。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黄丽勤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定关系人
法条竞合中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探析被引量:7
2011年
法条竞合理论的混乱现状根源于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关系的误解,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种属关系。同一论域下特别罪名和普通罪名所涵盖的犯罪事实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变状态,故普通罪名对于特别罪名具有拾遗补缺功能,当适用特别罪名无法评价为犯罪或者量刑明显偏轻时,说明该犯罪事实并非特别罪名所能涵盖,此时,对特别罪名的特有要素不予评价,也不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由于只有数罪外延中似乎相同的犯罪事实才能引起法条竞合,故只有考虑这些"相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故所有法条竞合都表现为"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
周铭川
关键词:法条竞合罪名
共同犯罪本质新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说之提倡被引量:6
2011年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都存在将共同犯罪与共犯及定罪问题混为一谈等诸多缺陷,因而无法圆满解决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实际上,这三者是处于不同阶段和层次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应将共同犯罪的认定定位于单纯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将共犯的认定以及定罪问题归还给犯罪构成理论去解决。据此,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事实认定意义上的、社会通常观念上的"犯罪",不一定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
周铭川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犯
共谋共同正犯与共谋犯被引量:3
2012年
由于中日两国刑法对共犯的规定不同,日本刑法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导致中、日学者对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在日本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极其激烈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我国学者则倾向于回避按分工标准对共谋行为的定性问题。实际上,共谋是一种与教唆、实行、帮助或组织行为均不同的行为,宜单独列为一种共犯行为,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共谋犯。
周铭川
关键词:共谋共同正犯教唆犯
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被引量:6
2012年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向犯理论的适用范围。
周铭川
关键词:对向犯必要共犯共同犯罪教唆犯
论共犯关系之脱离被引量:5
2012年
共犯关系之脱离可发生于共同犯罪关系存续的所有期间,包括犯罪既遂之后的阶段。成立共犯脱离不要求脱离具有任意性或取得他人认可,但需要脱离者向其他共犯表明脱离的意思,并有效地消除其行为对其他共犯的行为及结果的因果力,以实质上解除共犯关系。对脱离者原则上应按未遂犯论处,但是持间接故意,以及在继续犯、接续犯、连续犯等事实行为可以分割评价场合的脱离者,也可成立既遂犯或者不构成犯罪。
黄丽勤
关键词:共犯未遂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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