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13A101)
- 作品数:8 被引量:2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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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改与刑法解释的冲突与消解
- 2017年
- 刑法的有效适用依赖于刑法修改与刑法解释二者之间的功能发挥。但由于刑法修改与刑法解释是司法适用过程中的两种选择,是弥补刑法规范出现漏洞的两种途径以及来源于不同的权力主体,致使其容易产生冲突。因此,有必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通过法益保护原则来权衡某个行为是否值得刑法规制,如果确实需要刑法的介入,则可以在不违背刑法规范既定含义内做出刑法解释,只有当采用刑法解释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且该法益确实值得用刑法来保护时,才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改的方式来规制该行为,以此消解刑法修改与刑法解释的冲突。
- 瞿目黄明儒
- 关键词:刑法修改刑法解释消解
- 刑法规范的适用性解释论略被引量:3
- 2015年
- 刑法规范因其文字载体的抽象性与模糊性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等因素,而必须通过解释才能得以适用。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出发,对刑法规范采取一种实质观基础上的形式解释论的路径更为妥当,毕竟刑法条文的行为指导意义是防止有罪类推,保障国民自由的"防火墙"。刑法规范的适用应当排斥立法解释与统一刑法司法解释,而倡导在具体适用中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进行个案解释。但无论是何种刑法解释,都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遵循一个合理的标准或者准则,并将司法解释与刑法的理论诠释控制在一个科学的限度范围内,以防止过度诠释而无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 黄明儒
- 关键词:刑法解释
- 论受贿并渎职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 2016年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犯罪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受贿并渎职行为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受贿并渎职行为的法律规定向来莫衷一是,最终造成了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的困境。对受贿并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除了刑法有明文规定依照其规定外,均应从一重罪从重论处,这样才能解决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难题。
- 黄明儒莫芮
- 关键词:渎职罪牵连犯
- 我国腐败犯罪刑罚配置完善建议——以刑罚根据论为视角被引量:3
- 2015年
-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使我国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有了一定的发展,定罪量刑标准由"唯数额论"向数额与犯罪情节并重的二元化发展,更具合理性,但在死刑的存废问题、资格刑的配置问题以及非监禁刑适用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任何刑罚措施的适用都必须从刑罚根据论角度寻找依据,在众多的刑罚根据理论中,"一体论"中的"帕多瓦尼"模式较为合理,应当以此作为指导,对腐败犯罪刑罚配置中死刑适用的必要性、资格刑适用的强制性、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适用范围限缩等问题从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三个阶段依据刑罚根据的不同具体分析。
- 黄明儒王振华
- 关键词:腐败犯罪刑罚配置刑罚完善
- 再论嫖宿幼女罪之存废被引量:4
- 2014年
-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论争,保留论者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论证理由不够充分,因为该罪名在立法目的、条文设置、司法实践与效益对比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行解决。从短期来看,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时,司法上应该废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将相关行为纳入相关犯罪条目进行规制;从长期着眼,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刑事政策,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
- 黄明儒向夏厅
-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解释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 规范意识强化:也论刑法的公众认同被引量:11
- 2017年
- 刑法规范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认同与忠诚,故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宜纳入刑法的规范性要素,"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由于对刑法工具价值的夸大与误读,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司法甚至刑法理论都存在着严重背离民众法感情的"异象"。通过科学刑事立法、强调刑事司法之社会效果、提倡刑法的适用性解释观念等途径,能够促进符合当下法治理念之刑法公众认同理念的培养与建立。
- 黄明儒王振华
- 关键词:刑法规范
- 虐童行为入罪及路径选择被引量:8
- 2013年
-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备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 黄明儒向夏厅
- 关键词:虐待罪故意伤害罪
-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之定性
- 2015年
- 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牵涉到身份与共犯的关系,我国目前的刑法总则并没有对身份进行规制,学理上和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的阐述也没有达成共识,尤其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更为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要从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同时要满足刑法分则对于身份犯罪的例外规定。只有在兼顾这二者的情形下,才能使得对这一问题的定性做到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又能够体现刑法规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 黄明儒肖春晖
- 关键词:职务犯罪共同犯罪身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