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76)
- 作品数:28 被引量:181H指数:7
- 相关作者:胡建黎乃忠杨仕兵张坤潘俊更多>>
- 相关机构:安徽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河北中医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路径与法制保障被引量:7
- 2014年
- 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权利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改革的现实路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不能动辄突破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修改或补充《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赋予"农民集体"法律人格,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和配套的制度实施机制。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必将激发土地权能,保障实现农村土地效能价值的最大化,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 胡建
- 关键词:农民集体集体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市场化
- 农村土地抵押的历史源流与现代继受
- 2016年
- 中国古代的农村土地抵押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担保,其习惯法具备保障亲邻先买权、强调法律关系的一体性等中华法系的特征。近代的农村土地抵押规则在汲取传统习惯法的基础上,嫁接与移植西方相关制度,但受传统生产经营方式阻却,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农民土地的权利配置反映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土地所有权并非农村土地抵押运行的地权秩序所需之必要条件,现行农村土地抵押须强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地位,并在肯定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基础上对其设定抵押。
- 杨柳春风胡建
- 关键词:用益物权土地抵押土地融资
- 农村土地抵押的运行实践与制度完善被引量:8
- 2015年
- 农村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囿于现行法律规范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在各地区的土地市场化运作模式中得以显现,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建设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范体系,健全农村土地登记公示制度,设立农村土地银行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以及构筑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 胡建
-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市场化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法律制度的构建与配套被引量:23
- 2015年
-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问题凸显立法规范与政策取向的价值冲突。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应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宅基地的原始取得以"个人"为主体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以"户"为单位申请获取,并确立"法定地上权"的继受取得有偿使用。同等条件下赋予本集体内部成员优先购买权,集体在可能的条件下亦可有偿收回。此外,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制度的有效运行尚需登记、期限和价值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
- 胡建
- 关键词:宅基地用益物权土地市场化
- 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被引量:6
- 2014年
- 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农村的土地改革在理论上应突破土地所有制的困扰,强调所有权蕴涵的私法上权利的可能性、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土地收益的分配公平;实务中应适用法律路径研究土地流转的具体运行形式,并以适宜的法权构造来实现多边利益的保障和法律风险的规避,以真正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 胡建
- 关键词:土地权利农业合作社土地流转法律风险
- 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体”冲突与完善被引量:9
- 2014年
-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转让规则,仅关注担保安全,而忽视了交易安全,从而造成了与合同效力规则、登记对抗主义及动产占有公信力的相互冲突。通过对限制转让模式与自由转让模式的系统比较,表明了自由转让模式更加可取。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博弈,应通过司法解释完善限制转让规则,解决既有规则间相互冲突的迫切问题;未来立法则应构建以抵押权追及力为中心,辅之代为清偿、代价清偿、抵押权消灭请求权的自由转让制度,以终极解决问题。
- 徐银波
- 关键词:抵押物转让自由转让交易安全
- 定金契约要物性的批判与重塑被引量:2
- 2015年
- 古罗马时期物物交换模式下的契约均为要物契约,受此影响,当时定金契约的要物性具有合理性。随着一般等价物的出现,物物交换之要物性契约的存在基础已经发生改变,我国定金契约仍遵循古罗马时期的要物性理念会引起诸多悖论:理论上,现实交付及物之返还的要物性法理已经与现代社会强调交易的便捷及效率的时代背景不符。在此之下,当今为要物性契约的存在理由所提出的反悔权理论,实质上是赋予当事人两次运用意志的机会以决定是否受已达成契约的约束,其本质仍然为诺成性契约的意志决定论。实践中,要物性理念并不能达到发挥定金的担保功能及判断一方对主契约之履约能力的目的。且在要物性理念下,因分期的部分交付之定金契约无论认定为无效还是部分有效都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其唯一解决办法是分期的部分交付将使整个定金契约生效,从而得出定金契约应当是诺诚性的结论。在要物性理念前提下却推导出诺成性结论,表明了定金契约的要物性仅徒有其表。因此,在未来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应将定金契约诺成化,并应仅保留解约定金一种类型,并作相应的制度设计。
- 黎乃忠
- 关键词:定金
- 集体土地国有化视阙下的城中村农民集体财产权救济被引量:1
- 2014年
- 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该转制过程应在量化城中村集体财产的范围及其实际价值后,明晰农民集体成员的判断标准、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照适用土地征收制度,以确保城中村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得以实现。
- 胡建
- 关键词:城市化农民集体城中村改造
-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抵押的合理限制
- 2017年
- 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的特殊规则。基于社会公共福祉,其行使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且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
- 吴春燕胡建
- 关键词:用益物权土地抵押土地融资
- 定金定性与所有权归属的理论批判被引量:5
- 2015年
- 受古罗马法所有契约均为要物性的影响,当时的定金契约之要物性具有合理性。然而,诺成性已成为当今契约的基本属性,定金契约的要物性便缺乏存在的理论基础。实践中更无法解决在约定分期交付定金时一方仅为部分交付行为之定金契约的效力问题,且因要物性的要求使得定金契约效力的决定权在于交付定金方是否交付定金,而无法完全实现受定金方的担保之目的。定金的本质为一般等价物,物之属性决定定金担保为物权担保。定金之交付与质权下质物之交付类似,既然质物交付后的所有权不归属于质权人,定金交付后的所有权也不应当归属于受定金方而仍应当归属于交付定金方。如此,在受定金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出现破产情形时,交付定金方就能依据物之取回权取回所交付定金,而定金罚则下的返还部分应与一般债权同列,避免定金成为受定金方的单方担保。
- 黎乃忠
- 关键词:诺成性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