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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50)

作品数:11 被引量:239H指数:7
相关作者:王杏飞段文波刘洋谷佳杰毋爱斌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贵州民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5篇诉讼
  • 4篇民事
  • 2篇起诉
  • 2篇民事诉讼
  • 2篇检察
  • 2篇检察监督
  • 1篇担保物
  • 1篇担保物权
  • 1篇调查令
  • 1篇调解
  • 1篇调解书
  • 1篇对论
  • 1篇要件
  • 1篇正义
  • 1篇职权
  • 1篇执行检察监督
  • 1篇执行难
  • 1篇中立
  • 1篇社会公共利益
  • 1篇释明

机构

  • 10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贵州民族大学

作者

  • 4篇王杏飞
  • 3篇段文波
  • 1篇傅贤国
  • 1篇毋爱斌
  • 1篇刘洋
  • 1篇谷佳杰

传媒

  • 3篇中国法学
  • 2篇法律科学(西...
  • 1篇山西师大学报...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黑龙江高教研...
  • 1篇比较法研究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1篇2018
  • 2篇2017
  • 4篇2015
  • 4篇2014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被引量:21
2017年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虽形式有别,但都以证据收集方式和制裁效果作为制度构建的主轴。相比之下,我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对人不配合调查时的制裁后果的规定,因而难以取得调查实效。同时,法院自行调查取证面临着动力不足和司法资源短缺的难题。律师调查令作为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探索可以弥补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前述局限,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与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王杏飞刘洋
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当下境遇被引量:15
2015年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已成为全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心。然而,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司法解释的简单化及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引发了解决"执行乱"的"一元化"制度设计与解决"执行乱"、缓解"执行难"的"二元化"程序配置的分歧。执行率的定量分析结论表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缓解"执行难"的制度功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程序结构无法缓解"执行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确立"一元化"的制度设计。为此,在将制度目的定位于解决"执行乱"的基础上,以审慎原则、比例原则和协作原则为总体指引,进一步厘清执行监督的程序规则,明确执行监督的法律效力,才能推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完善。
谷佳杰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行难
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被引量:45
2014年
释明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存在形式有别,但其功能与价值有共通之处,即追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当的统一,实现"该胜者胜诉,该败者败诉";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避免"突袭性裁判";促进纠纷在一审程序中"一揽子"解决,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提升诉讼效率。释明要求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但不是旁观者,其理念与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已有初步体现,尚待进一步科学化与体系化。当前亟需明确释明的具体对象与界限,健全释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释明的方式是审判的艺术,对法官的素养有较高的要求。
王杏飞
关键词:释明法官中立买卖合同
论我国法律修改之应有规则——基于刑、民诉讼法修改中的“差别待遇”问题的分析被引量:3
2015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立法之重要一环的法律修改的重要性日趋突出。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应有的规定,使得刑、民诉讼法的修改呈现出典型的"差别待遇":修法形式被莫名适用,审议主体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依法立法、依法修法的原则,理应区别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确立不同修法形式的适用条件及其审议主体,以使修法活动走上理性操作之路。
傅贤国
关键词:法律修改差别待遇
调解检察监督若干争议问题之再思考被引量:6
2018年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
王杏飞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书检察监督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对民事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再认识被引量:5
2017年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允许原告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但同时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应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即禁止原告对财产性质的案件再行起诉,对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允许原告再次起诉。无条件地允许原审被告另行起诉也不尽合理,应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
王杏飞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回起诉
“多师同堂”协同教学模式的路径透析被引量:32
2014年
"多师同堂"协同教学是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共同讲授同一门课程的研讨型教学模式。"多师同堂"协同教学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提升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实现教学相长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多师同堂"教学中存在的课程费时多、主体配合难与教学内容选择难等问题,需要系统思考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王杏飞
关键词:教学模式
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被引量:31
2015年
程序正义既是发现真实的手段,也是判决正当化的源泉。以此为前提的程序保障理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关注重心各有不同。第一个阶段旨在强化当事人权,第二个阶段试图以充分的程序保障作为判决效的基础,第三个阶段则以程序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一种诠释民事诉讼制度的原理,程序保障论从当事人之间的水平关系出发,反思了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纵向关系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并试图在期日、期间、送达程序、主张举证程序、证据调查程序、上诉程序以及调解程序等各个层面重建民事诉讼制度。
段文波
关键词:程序正义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于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的考察被引量:6
2014年
《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权、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物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毋爱斌
关键词:担保物权
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被引量:59
2015年
我国民事庭审结构大致可分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前后两个阶段。在我国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情形下,这种以苏联为样本进行阶段性划分的庭审构造致使庭审各阶段功能重复与界限不清,并且在争点不明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证据调查容易肇致无的放矢等问题。观诸两大法系庭审设计,英美法系因陪审制而实行集中审理,故将审理分为审前和庭审两个阶段;又因采用证据分离主义,从而将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的功能分置于前述两个阶段。相反,大陆法系之德日由于采用口头审理方式之证据结合主义,因此诉讼程序整体上并未区别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又因实行辩论主义,从而将庭审区分为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以区别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加之采用并行审理方式,又因法律传统等因素,宜参照德日民事诉讼法庭审构造,对调我国现行庭审两阶段,激活法庭辩论并提高以争点为中心的法庭调查的效能。
段文波
关键词: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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