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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46)

作品数:8 被引量:45H指数:5
相关作者:姜敏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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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3篇罪过
  • 2篇刑法
  • 2篇主观
  • 2篇主观罪过
  • 2篇犯罪
  • 1篇新行为主义
  • 1篇刑罚
  • 1篇刑罚目的
  • 1篇行为犯
  • 1篇行为犯罪
  • 1篇行为犯罪化
  • 1篇行为主义
  • 1篇药物
  • 1篇一体化
  • 1篇英美法
  • 1篇英美法系
  • 1篇英美刑法
  • 1篇预防犯罪
  • 1篇原因自由行为
  • 1篇社会危害

机构

  • 8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罗格斯大学

作者

  • 8篇姜敏

传媒

  • 2篇刑法论丛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比较法研究
  • 1篇现代远程教育...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2篇2016
  • 3篇2015
  • 3篇2014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论醉态下的主观罪过被引量:2
2014年
自愿性醉态对主观罪过的一般影响,以及对罪过为轻率的案件的特殊影响,是英美刑法中极具争议且很重要的问题。通说把该问题的解决路径理论化为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在行为T1时故意实施的某种行为,为行为T2时的犯罪提供抗辩事由。但原因自由行为并不能解决惩罚犯罪行为T2与刑事责任理论之间的矛盾,因为客观犯罪行为T2很明显缺乏施加刑事责任必需的主观罪过。虽然学者用美国《模范刑法典》§2.08条暗含的替代性原则,解决原因自由行为与刑事责任理论之间的矛盾,但亦因美国《模范刑法典》罪过体系具有的先天性不足,无法为醉态下的行为人的罪过进行无可争辩的界定。反思当前这种解决醉态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路径,笔者认为无需要对行为人T1时的主观心态进行考虑,只需要对行为T2时的醉态行为人予以考虑,就可以证明对其惩罚的正当性和该当性。笔者对轻率的本质以及醉态物的影响的通说提出了质疑,亦对非自愿醉态应当受到不同对待的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
道格拉斯.胡萨克姜敏
关键词:主观罪过原因自由行为药物酒精
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研究——从间接危害行为的视角被引量:11
2016年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姜敏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关联罪过序列原则研究
2015年
英美刑法中的合理抗辩事由,需要罪过综合理论加以佐证。然而罪过综合理论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是把各种罪过进行排序的序列原则的缺失。对各种罪过进行系统的排序,需要考量诸多因素,从而对某种罪过状态之下实施某犯罪行为的人,与不同罪过状态之下实施相同犯罪行为的人,是否、为何、在何种情况下及在何种程度上应受到更多的谴责,或应受到更少的谴责进行判断。该问题的回答首先需要对各种罪过的程度进行评价,从而对关联罪过进行排序,而对关联罪过进行排序的原则就是关联罪过序列原则。该文首先对关联罪过序列原则的内容、意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针对关联罪过序列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美国刑法典,特别是美国《模范刑法典》在接受该序列原则存在的难题,构建了具有可践行性的罪过序列原则,并对该罪过序列原则进行了论证,从而对如何解决既存问题寻找并非完美但却具有相对合理性的路径。
道格拉斯·N.胡萨克姜敏
关键词:罪过
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维度和启示——兼与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比较被引量:9
2015年
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第一原则,其始于程序法上的明文规定,并逐渐延展至刑法实体上的严格遵守和践行。从抽象的法治层面看,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以自由法治为基础,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和消极功能。从更具象的微观层面分析,英美国家基于判例法制度,以具体的判例辅以不断增加的成文法规范,限制刑事司法权和立法权,保障刑法本身的合法性和保障人权。实践中通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严格正当程序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由法治维度。与之相较,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以实体法,即以刑法典为核心和统帅对具体罪和罚进行法定,重视形式之维而赋予规范绝对命令性,约束的仅仅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功能维护绝对规范隐含的秩序。但跨法系沙文主义和跨时间沙文主义的言说,常以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面相为准据,导致对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忽略。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亦约束立法,且通过严格程序使刑法本身置于合法性审查之下,这更符合法治国思想。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国思想、人权保障和宪政思维,是纠正缺乏宪政思维和法治精神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不良实像的重要参照。
姜敏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从教育新行为主义到神经科学:以认知负荷研究的起源与未来为视角被引量:5
2014年
在美国心理学的发展历史上,认知负荷理论的发展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来自行为主义理论的抑制。行为主义注重强化学习动机和强调学习的简单形式,凸显出越来越明显的研究局限,最终使得新行为主义者利用认知理论来研究复杂的学习问题。认知负荷理论虽然为教学设计与教学实践提供了具体而系统的教学方法,但也存在认知负荷如何测量、相关负荷与外在负荷的来源如何确定的问题。神经科学关于心理负荷与瞳孔放大的研究,以及对监测认知负荷变化的成像方法的研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实验证据。具体而言,瞳孔放大与血管收缩可以作为心理负荷测量的标准和替代方法;借助于神经科学和生物科学的脑成像方法(如事件相关电位(ERPs)、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等)能够揭示大脑工作记忆的基本过程,记录大脑活动的差异,甄别大脑加工活动的模式。在未来,研究者应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来看待认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在过去与未来取得的进步,并谨慎地应用各种神经科学研究方法来深入地研究作为认知负荷基础的神经和认知机制。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寻找一个能在认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之间架起桥梁的统一理论。
理查德·克拉克文森特·克拉克姜敏
关键词:神经科学行为主义教学设计
制度理想与行为选择:刑罚目的一体化剥离及其宣谕被引量:5
2015年
刑罚目的是报应抑或预防的持久论争,最终在互相借势和依势中走向妥协,并形成融报应和预防于一炉的刑罚目的"一体化"论,其旨意在于既实现预防又实现报应正义。但预防失效引起的反思性思考、西方行为学发展中的现实人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论对理性人论祛伪,佐证了预防论实现的必要条件的不自足;犯罪人行为选择的双曲贴现和满意原则对犯罪人行为的牵引,翻转出预防观理性人逻辑前提与现实人行为选择的异曲;监禁刑特殊预防的负效应、预防性刑事立法遭受的诟病及社会对刑罚该当度内报应正义的认同,使刑罚的犯罪预防止于制度构建。刑罚预防逻辑与现实人行为选择背离使刑罚一体化与实践剥离,宣谕了刑罚应基于(潜在)犯罪人的非理性,慎重构建刑罚样态,采取多维预防措施修饬和提升人类理性继而矫正和预防犯罪。
姜敏
关键词:刑罚目的预防犯罪
英美刑法中的“危害原则”研究--兼与“社会危害性”比较被引量:16
2016年
危害原则是英美刑法的核心原则,其以对他人利益造成危害为国家刑罚权划定边界。危害原则的旨意在于保护公民自由,从而保证公民享有寻求发展和追求幸福的自主权。危害原则亦蕴含着公民在选择行为实现自我权益时不得危害他人利益。因此,危害原则既是国家刑法强制干预的道德标准,亦是公民个人行为选择的道德标准。与中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二者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内涵、价值和终极诉求上存有显著差异。中国刑法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上,应借鉴英美刑法危害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尊重公民寻求幸福的正当自主权,从而淡化重秩序的浓烈工具主义色彩。
姜敏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
论广义主观罪过与报应论理想
2014年
主观罪过或者说犯罪主观要件,一般称为刑事责任的心理(或准心理)构成要素,是刑法关注的重点之一。主观罪过包含至少两个层面:狭义主观罪过包括故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大意,它们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实质构成要件:广义主观罪过则包括刑事责任的其他心理(或准心理)构成要素。刑法学家在狭义主观罪过理论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笔者在本文将致力于推进广义主观罪过理论,并介绍了一套完整的广义主观罪过理论必须具备的几个部分,并从多重角度方式对罪责进行解释。
道格拉斯·胡萨克姜敏
关键词: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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