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103)
- 作品数:6 被引量:92H指数:6
- 相关作者:王社坤苗振华潘佳更多>>
- 相关机构:北京大学西北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保障:问题与路径被引量:9
- 2019年
- 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需要立法提供规范性保障。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的现有立法存在效力层级低、有立法空白、已有规则无法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更严格保护”的要求等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模式选择具有阶段性和渐进性;应当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立法与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特别立法的关系;统一立法应当以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保护的基本规则为核心目标,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地位、管理原则、划定与调整、差异化保护措施、评估与考核规则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王社坤王彬
- 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重构被引量:8
- 2014年
- 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研究需要引入类型思维。基于资源类型的主流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划分方法存在局限,未能实现理论研究应有的指引功能,也未能回应自然资源开发的特殊需求。以利用方式为标准,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可以重构为资源载体使用权和资源产品取得权。载体使用权-产品取得权的类型划分方法揭示了自然资源权利研究的主要方向,符合了资源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机理。
- 王社坤
- 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的比较与选择被引量:29
- 2019年
- 目前我国缺乏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的统一规范,实践中存在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法院执行款账户管理、公益基金会管理、公益信托管理四种做法,并可以被进一步归纳为公权力主导的管理模式与民间力量主导的管理模式。不同资金管理模式在合法性、合目的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生态环境恢复费本质上属于恢复环境的行为责任的具体履行方式,应当由责任者自行决定费用的管理模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与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职能契合,应当由政府主导管理,但在具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则更适宜引入民间力量以提高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灵活性与效率。
- 王社坤吴亦九
-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
-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内涵探析被引量:22
- 2018年
-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规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历史沿革梳理、内涵的学理解读以及比较法考察,可以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表述为: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环境利益为优先,使对环境的保护行为优先于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优先具有双层构造:环境利益优先与保护行为优先。环境利益优先,是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对协调发展理念的深化和具体化。环境利益优先可以区分为绝对优先和相对优先,并分别适用不同的保护行为,包括恢复质量的保护行为、维持质量的保护行为、提升质量的保护行为、合理利用的保护行为与禁止利用的保护行为。以开发利用行为的对象为基础,可以为环境保护行为设定三个基准: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利用上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以此衡量保护行为是否取得成效。
- 王社坤苗振华
- 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构造论被引量:18
- 2018年
- 通过对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反思,可以论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作为独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正当性。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创设是自然资源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功能应当限定为解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一般禁止。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核心权能是分离和取得权能,系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和收益权能的转化形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特殊性,更多表现为对自然资源观念上的抽象占有。对自然资源所依附的载体性资源的占有是独立存在并辅助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行使的资源载体使用权的权能。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的需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行使应当遵守限度条件,这些限度条件划定了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权利边界,并通过公法管制措施得以明确化和具体化。
- 王社坤
- 关键词:自然资源所有权权能
- 论矿产开发生态补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山西省煤矿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试点的分析被引量:6
- 2015年
- 生态补偿概念的核心是生态补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对生态补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研究具有意义的类型划分,是根据生态补偿所欲实现的目标及补偿资金的来源不同,将其分为增益型生态补偿和抑损型生态补偿。通过对抑损型生态补偿的代表——山西省煤矿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进行个案分析,可以归纳出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和辅助主体范畴,并进一步抽象出抑损型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 潘佳王社坤
-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恢复矿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