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7F002Z)
- 作品数:5 被引量:8H指数:2
- 相关作者:杨文杰李燕燕王晓敏陈云飞更多>>
- 相关机构:宝鸡文理学院陕西师范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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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群体行为的生成被引量:2
- 2008年
- 理论界把群体行为叫做群体事件,并认为具有违法性的特点,不够准确。应当叫群体行为,且包括合法的和违法的两类群体行为;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作为群体行为的原因,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失于表面化,值得关注的特殊原因有,罢免案中潜在的诱因;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激活了村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成为诱发群体行为的重要的间接因素;选举活动本身也是诱发村民群体行为的因素。内因包括利益群体形成的原因、群体行为形成的原因和群体行为方式的选择的原因等。
- 杨文杰
- 关键词:村民村委会选举
- 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论略被引量:2
- 2008年
- 村委会选举中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正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之一。重视对村委会选举中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是适应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矛盾变化,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重塑政府形象,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当前,学界对村委会选举中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尚未给与足够重视,缺乏较为专门系统的研究。研究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要从一些旧的思维模式中摆脱出来,要与保障和落实农民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与农村社会矛盾的新变化新情况联系起来,将其置于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之中,合理定位相关法律应对机制的价值取向和目标。
- 王晓敏
-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民主法治建设
- 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群体行为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
- 2008年
- 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行为在内容上具有维权性,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行使合法权利的属性,在价值上具有正义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应当充分肯定。法治社会,对政治问题应尽量采取法律手段去解决。为此,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保障村民村委会选举权的行使;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使诉愿能够顺畅的表达,克服思想上对村民群体行为妖魔化的倾向和立法上去游行示威的价值取向;面对村民群体行为应以一个平常心态来应对,不应采取过火的行为去压制,或者采取拖延、躲避等消极的做法,造成新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激化。
- 杨文杰
-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法律规制
- 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群体行为的法律处置被引量:1
- 2009年
- 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群体行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应当适用现行立法加以处置,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法律程序所具有的正义性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利器,正因为如此,法律手段是法治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行为的条件。因此,应当严格遵守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引起群体行为的违法行为,候选人贿选行为,基层机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以及群体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置。
- 杨文杰陈云飞
- 关键词:村民村委会选举法律处置
- 干群关系与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被引量:4
- 2009年
-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正呈现多发之势。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是农村干群矛盾激化的结果,凸显了干群矛盾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也表明以此为契机,构建良性互动的干群关系的紧迫性。密切干群关系,依法妥善处置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教育,重塑政府形象,提高农民群众政治参与制度化的水平和完善农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
- 李燕燕
-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群体性事件村民自治干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