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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6SJD820018)

作品数:3 被引量:13H指数:3
相关作者:胡建刚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警察
  • 3篇警察权
  • 2篇治安
  • 1篇调解
  • 1篇治安调解
  • 1篇治安管理
  • 1篇治安管理处罚
  • 1篇治安管理处罚...
  • 1篇治安检查
  • 1篇人权
  • 1篇宪政
  • 1篇处罚
  • 1篇处罚法

机构

  • 3篇南京森林公安...
  • 1篇南京大学

作者

  • 3篇胡建刚

传媒

  • 1篇公安理论与实...
  • 1篇学术论坛
  • 1篇福建警察学院...

年份

  • 3篇2008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宪政之下我国警察权的合理构建被引量:5
2008年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本质就是要限制国家的公权力来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按照宪政的思路来协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两者之间不是压制、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保护与被保护、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宪政理念下我国警察权配置应遵循"分权原则";警察权运用应遵循"比例原则";警察权行使应遵循"公共原则";警察权运行应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警察权监督应遵循"司法权控制原则"。
胡建刚
关键词:宪政警察权
对我国警察治安检查若干问题的思考被引量:6
2008年
治安检查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发现治安问题,堵塞治安漏洞,消除治安隐患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常常将治安检查权等同于刑事搜查权,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侵犯。在警察检查权的制度设计中,应将公共领域的检查权与私人领域的检查权作明确的区分;在公共领域进行治安检查应当以保障警察执法效率为主,适用宽松的法律控制,当警察针对私人领域行使检查权时,应当适用严格的法律控制;从尊重和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着眼,公安机关应完善场所检查和公民身体检查的规则。
胡建刚
关键词:警察权人权
对警察适用治安调解权的若干思考被引量:3
2008年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某些特定治安案件的方式,也是一种具体的警察权力。警察治安调解制度,让当事人双方在相互协商和让步中取得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充分彰显了行使公权力的执法机关尊重和善待公民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私权利的姿态,表达了公权向私权有条件的回归。
胡建刚
关键词:警察权治安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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