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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1BFX005)

作品数:7 被引量:19H指数:4
相关作者:王立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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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2篇历史地理

主题

  • 5篇法制
  • 4篇租界
  • 2篇上海租界
  • 1篇抵触
  • 1篇异议
  • 1篇审判
  • 1篇审判机关
  • 1篇前世
  • 1篇犬类
  • 1篇著作
  • 1篇自主性
  • 1篇辛亥革命
  • 1篇辛亥革命时期
  • 1篇领事裁判权
  • 1篇律师
  • 1篇律师制度
  • 1篇今生
  • 1篇华人
  • 1篇会审公廨
  • 1篇管理规定

机构

  • 8篇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 7篇王立民
  • 1篇王立民

传媒

  • 1篇中外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华东师范大学...
  • 1篇探索与争鸣
  • 1篇学术月刊
  • 1篇史林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4
  • 4篇2013
  • 2篇2012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上海律师公会与中国近代法制被引量:4
2012年
2012年是上海律师公会成立100周年。上海律师公会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中国近代法制。上海律师公会是中国近代法制的产物。在上海租界出现了近代法制和清末进行大规模法制改革以后,上海才出现了律师和律师公会。上海律师公会随着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而发展。在中国近代法制逐渐趋于完善之际,上海律师公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突出表现在:规模渐渐扩大,律师队伍结构趋向合理和领导机构集体化等三个方面。上海律师公会为中国近代法制事业作出了贡献。这一贡献又分为上海律师公会作为组织作出的贡献和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作为个人作出的贡献两大部分。
王立民
关键词:律师制度法制改革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探析被引量:3
2012年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立法内容都有自己的特色。与上海租界的立法相比较,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具有一些特性,主要是:从法规体系和单个法规方面来审视,其立法缺乏系统性;从立法内容方面来分析,其立法具有革命性;从民国立法史方面来考察,其立法具有开创性。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其中包括立法后的实施、立法的意义、与中央立法的关系等问题。
王立民
关键词:辛亥革命
试论中国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以上海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为中心被引量:4
2013年
随着中国租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其传播与普及也开始了。这种传播与普及有它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三大"不同",即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制不同、中国租界的城市法制与中国的农耕法制不同、中国租界与租界之间的法制也不同。要使广大民众了解、接受中国租界法制,实施这一法制,不传播与普及不行。中国租界法制的传播方向主要有两个,即租界向华界、租界向租界的传播。它的传播与普及方式有多种,主要是告示、口传、书籍、报纸和庭审等。这种法制传播与普及的结果包括:为现代城市建设作支撑,给规避法制留下了空间,便于华界移植租界的法制,促进中国租界法制研究的开展等。
王立民
关键词:上海租界
中国犬类管理规定探析
2014年
为了抑制犬类的野性发作,杜绝犬患,中国古今都对管犬作过规定。早在唐朝,就已对管犬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内容涉及捕杀狂犬、防范恶犬、犬主所应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等等。进入近代以后,上海租界率先把管犬规定归入近代法制的范畴,内容涉及到捕杀野犬、家犬必须戴口套、征收养犬执照税、禁止犬类进入公共活动场所等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管犬也归入了法治的轨道。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犬类管理规定,然而实施情况等不太理想。展望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犬规定、扩大管犬宣传、加大管犬执法力度等。总之,只有在法治框架之下,人犬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平安。
王立民
关键词:法治
抵触与接受: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以上海租界的两个案例、事例为出发点
本文通过陈无我所著《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一书所记载的两个关于上海租界法制的案例、事例,来分析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主要态度,即抵触或接受的态度。书中的"北人"持抵触态度,而"嘉兴"人则持接受态度。这种态度直面的是上海租界现...
王立民
文献传递
会审公廨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异议被引量:5
2013年
在对会审公廨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似乎已成定论,即其是中国的审判机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把会审公廨与华界的中国审判机关和会审公廨收回后租界内设置的中国审判机关相比较,可以发现它们在审判机关体系、审判人员组成、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都不一样。从法制的统一性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可以说明会审公廨不是中国自己的审判机关,而是租界自己的审判机关。再从《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及其运行、会审公廨的差异、华界与租界间使用的引渡、辛亥革命后的变化等四个方面来看,也能说明会审公廨是租界的审判机关而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租界需要建立、运作自己审判机关有三大原因,即是为了实现租界自治、抵制中国的进步力量、进一步侵害中国的主权等。正确认识会审公廨的性质,有利于全面理解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和发展、中国租界法制的体系和性质、中国近代审判权和国家主权受损的状况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不可忽视。
王立民
关键词:会审公廨
中国地方法制史研究的前世与今生被引量:6
2013年
研究中国地方法制史有其特有的意义,即有利于丰富中国法制史的内涵、发展地方法文化以及为今天的地方法治建设提供借鉴等。前世的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分为以行政区划、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来划定的一些成果,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中国地方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史等。取得这些成果的原因有多个,主要是研究队伍开始壮大、研究资料开始增多、研究环境开始宽松等。今生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研究人员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合力;研究地域分布不均,研究成果疏密不匀;研究资料没有充分发掘,还有资料未被充分利用;研究方法较为单一,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不多等。为了推进中国地方法制史的研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研究队伍的扩大和整合、研究资料的收集和研究方法的改进。
王立民
中国近代法制自主性诸问题研究
2013年
法制自主性是法制的一种属性,是指法制主体自己决定自己的法制,不受外来力量支配的一种性质。法制自主性与国家的政权、主权关系密切,没有政权的独立与主权完整就无法保证法制的自主性。鸦片战争以来,随着各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法制自主性遭到严重破坏,其中涉及领事裁判权、租界以及香港和澳门等地的一些法制问题。中国的法制自主性曾因领事裁判权、租界的收回和香港、澳门的回归而得以恢复,然而道路十分漫长,过程十分曲折。
王立民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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