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A820035)
- 作品数:10 被引量:46H指数:4
- 相关作者:张理恒黄悦李林李邦友娄永涛更多>>
-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过失危险犯质疑及其理论归属被引量:4
- 2012年
- 过失危险犯违反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是故意犯罪,不应以加大业务过失犯的处罚为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中的危险应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不能望文生义。针对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不应设置过失危险犯而应设置新的抽象危险犯类型。
- 李林张一薇
- 关键词:过失犯罪罪质抽象危险犯
- 受贿罪法益新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切入点被引量:15
- 2013年
- 受贿罪的法益是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内容的关键要素。以"廉洁性说"为代表的国内通说缺乏理论充分性和实务妥当性,大陆法系中的"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仅具有形式意义,"公正性说"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不宜将"国民的一般信赖"本身作为法益的内容。对此,应当以"侵害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危险"为基点构建"公正性说"的具体内容,受贿罪的处罚起点是侵害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危险,危险犯是受贿罪的基本形态。以受贿罪法益的理解为基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当保留,"允诺说"是目前解释该要件的最具妥适性的观点。
- 李邦友黄悦
- 关键词:受贿罪
- 受贿若干疑难问题认定之解析被引量:7
- 2013年
-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没有与请托人达成事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应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仅具有制约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罪过程中,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对于行贿受贿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原则上应根据行为立场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 张理恒
- 关键词:受贿事后受财居间共犯
- 位置与功能视野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困境与改造被引量:6
- 2015年
- 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安排,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保护被追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合适成年人制度面临地位上的依附性、操作上的单一性及定位上的模糊性等困境,严重制约了制度效能发挥。破除这些瓶颈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准确的"位置"与"功能"定位。"位置"是制度主体作用于客体的空间位置,"功能"是制度在刑事诉讼和社会管理层面的客观效能表达。只有确保对"位置"及"功能"的合理定位,方能构建起新型、科学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良性发展。
- 张理恒贺英豪
-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
-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被引量:1
- 2012年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 张理恒
- 关键词: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
- 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被引量:7
- 2013年
- 我国刑法学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存在误解。风险社会的风险既指反思现代性的制度风险,也指民众主观建构的风险,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刑事立法不能将任何社会风险都放置于风险社会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并探讨其预防措施,必须反对以预防风险为名绑架刑事立法。对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风险,有些风险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预防,有些风险可通过将造成风险的行为犯罪化的方式进行预防。
- 李林
-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观念社会现实
- 论未遂犯的着手被引量:4
- 2015年
- 着手是区分预备与未遂的关键,着手时点是犯罪阶段中未遂的临界点,其与不能犯的判断是未遂犯领域中两个不同的问题。实质客观说以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危险作为认定着手的具体标准,但出于未遂犯的客观构造,实质客观说需要以犯罪计划作为判断资料。着手的"时空性"特征使得着手判断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的限制,而展现出理论上独立的一面。实质客观说瓦解了实行行为作为预备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的机能。
- 黄悦
- 刑法中的危险概念解析
- 2014年
- 危险是指遭受损害和痛苦的可能性,其核心含义即可能性。刑法中的危险在类型上基本可划分为行为人的危险和行为的危险。行为人的危险即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刑事近代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现代刑法中人身危险性理论已退出犯罪论的舞台,但在刑罚论和保安处分制度中,行为人的危险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现代刑法中的危险主要是指行为的危险,通常包括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但实际上,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的表述并不准确,应当以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代替。
- 张理恒黄悦
- 类型思维视野下的洗钱罪上游犯罪匡正
- 2014年
- 刑法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与生活情势的多彩变化之间存在天然裂痕,选取何种立场与思维,成为求取两者平衡的基本前提。洗钱罪短短数载便经历两次修订,其上游犯罪"类罪扩充"的列举模式虽在适用上颇具"简洁明快"之感,但对类罪之外的洗钱行为却难以规制,这凸显刑法条文与生活情势的偏斜与脱节。《反洗钱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七种类罪之后"等"字的加入,无不为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域界定提供可行切入点。突破严格解释论立场,遵循该"等"字所蕴涵开放思维之秉性,选取概念思维基础之上的双向思考纬度的类型思维来探寻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核",成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匡正的可行路径。
- 张理恒刘明智
-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思维
- 事后抢劫罪的未遂研究——兼及对“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的修正被引量:2
- 2014年
- 将事后抢劫拟制为抢劫罪,根据是二者侵犯的法益具有同质性,且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程度相当。"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的通用标准不宜直接用于判断事后抢劫行为起点的标准;在未取财情形下,将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要件,既与相关法条间的解释不相协调,又与罪责均衡原则相悖;作为拟制的侵财型犯罪,事后抢劫未得逞的标准应是行为人未能取得财物。
- 娄永涛
- 关键词:事后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