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844ss05107)
- 作品数:4 被引量:40H指数:3
- 相关作者:胡峰陈彬吕炳斌段宝玫张振宇更多>>
- 相关机构:浙江工商大学武汉大学上海商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上海市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政治法律更多>>
- 民间传统体育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被引量:12
- 2006年
- 阐述民间传统体育的特征及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指出:民间传统体育具有著作权客体的基本属性(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但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和权利期限方面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尽管目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一些法律文件以及非洲国家缔结的版权公约将民间传统体育纳入著作权保护中,但对于解决两者冲突未给出明确答案。认为:民间传统体育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对传统著作权制度进行一些创新性适应,包括引入集体著作权人制度、限制经济权利、规定民间传统体育永久保护期等。
- 胡峰张振宇
- 关键词:民间传统体育著作权知识产权客体
-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的研究被引量:26
- 2006年
- 本文采取国际法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调查研究。国外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先后分析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和典型案例,得出结论绝大多数主办过奥运会的国家都有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以单行立法加强保护;以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可以借鉴上述经验,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奥运会的成功和奥运经济的繁荣。
- 胡峰吕炳斌段宝玫
- 关键词:奥林匹克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
- 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 2008年
- 奥林匹克运动属于全人类。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同样也应该受到全世界的尊重与保护。由于奥林匹克运动的特殊性,在全球范围内,国际体育法正在成为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这个独特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奥林匹克运动有其特殊的仲裁制度。但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是否通过仲裁途径加以解决仍存在不同认识。从世界各国对仲裁制度的接受来看,扩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已经成为主流认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纠纷,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也应该具有可仲裁性。
- 陈彬
-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仲裁性仲裁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
- 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被引量:6
- 2008年
-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体育知识产权,它的实际所有者是国际奥委会,在举办奥运会期间及之后,举办者也可与国际奥委会分享一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是习惯的国际规则,获得各国的承认与尊重,并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国际奥委会通过与主办者签订合同的方式,利用各国国内的合同法律规范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各国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形成了相关的保护规则。中国面临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发展契机,同样需要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 陈彬胡峰
-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