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XFX011)
- 作品数:16 被引量:100H指数:5
- 相关作者:徐信贵张才琴李仪齐爱民陈伯礼更多>>
- 相关机构:重庆大学重庆行政学院重庆三峡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城市化背景下的市民个人信息保护
- 2010年
- 在城市化背景下,市民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体现了市民社会的权利本位理念,还有助于开展城市治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指出了城市化背景下市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就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 李仪
- 关键词:城市化个人信息制定法行业自律
- 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决策模型被引量:2
- 2011年
- 投资者的转换权、回售权和企业的赎回权的实施与否决定了可转换债券未来存在的数量,进而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利息支付额度。在考虑这三种期权的实施条件和时间的影响下,建立了基于破产风险的可转换债券融资决策模型。得出研究结论:转换权、赎回权和回售权三种期权的实施将影响到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在股票价格不同变化情况下可以得到剩余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可转换债券剩余的数量将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资本结构。可转换债券剩余的数量越多,企业需要支付的利息越多,则企业破产的风险越大,在保证企业不破产的情况下,以发行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可以得到可转换债券的融资决策。
- 张才琴
-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融资
- 德国消费危险预防行政中的公共警告制度被引量:2
- 2012年
- 预防原则最早出现在环境法中,它是公共警告的理论源泉。为了解决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德国政府亦开始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原则,并衍生出德国危险管制行政——公共警告。为了保证公共警告的有效实施,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形成公共警告制度的组织体系。其在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国际合作、法律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关注和研究。
- 徐信贵
- 关键词:公共警告
- 美国的消费危害行政预警机制及其启示——以CPSC的危害信息披露实践为中心被引量:7
- 2011年
- 在消费经济日益繁荣的过程中,消费品致人伤害的事件频繁发生。目前,我国在消费领域的危害管控上尚乏较为完善的制度。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也曾有相似的经历。美国通过CPSC的消费危害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了对民众消费安全较为周全的保障,其在消费危害行政预警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值得借鉴。其主要启示是:立法的精细化,类型化管控原则的贯彻以及经费保障与人员配置,等等。
- 徐信贵
- 关键词:信息披露
- 信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与调和——从民事权利限制的角度探析被引量:2
- 2010年
- 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证角度考察,信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不可避免。我们在调和冲突时既不应先验地偏重保护任何一方,也不能只靠机械地划定二者的界限。为寻求价值的善并回应我国语境中的常规性问题,立法者宜吸收两种比较法上的调和进路之精髓,在民法规范中界定信息隐私权范围的同时设置一般条款来限制这一权利;而裁判者在适用规范时,需要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对冲突双方进行利益衡量。
- 李仪
- 关键词:信息隐私权言论自由权
- 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被引量:33
- 2009年
-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美国UCITA对信息财产权及其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 齐爱民
- 关键词:信息财产信息财产权
- 消费警示的危险性要件研究
- 2012年
- 消费警示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危险性而启动的。目前,我国对商品或服务的危险性规定不明确,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为实现对这一概念的全面把握,须从其定义、界定标准、具体表现形态入手,明确在商品或服务危险性的具体评估中应该考虑的因素。
- 徐信贵
- 关键词:消费警示危险性
- 政府公共警告在制度体系中的空间坐标——基于几个相似概念的比较被引量:2
- 2012年
- 政府公共警告是行政法学上的一个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警告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广义上的政府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向其权力辖区内之社会大众公开发布其所掌握的可能对人们造成较大危害的行为、商品、事件等信息,以促使人们产生警觉心理的行为总称。狭义上的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针对消费风险向其辖区的居民发布的公共警告。政府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手段,在我国消费领域亦有实践。但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公共警告的专门法律,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在法律性质、价值目标、行为方式、适用范围、时间要求、具体程序等方面,政府公共警告与警告处罚、应急预案、媒体曝光等存在很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但在风险社会,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制度独立之价值与必要。
- 徐信贵
- 关键词:风险信息
- 网络著作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 2009年
- 至今为止,中国还在网络著作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制度、侵权归责原则等诸多问题上十分为难和困惑。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很大的一个缺陷。尤其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把世界推进了一个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飞速的变化,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专门立法更显得急不可待。尽管网络著作权问题完全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来解决。但在实践中,网络著作权由于有着诸多的特殊点,运用这些法律已显得远远不够。
- 张才琴李晓秋
-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著作权法网络作品侵权作品民法通则侵权归责原则
- 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被引量:5
- 2012年
- 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复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体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有的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就特定消费安全风险警示而言,其性质亦可能会因警示信息受众对象之对立性差别(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而呈现不同态样。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可诉性。管控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必须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 徐信贵
- 关键词:公法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