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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SFH2010C04)

作品数:3 被引量:24H指数:3
相关作者:陈洪兵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行为共同说
  • 1篇选择性罪名
  • 1篇正犯
  • 1篇审视
  • 1篇疏漏
  • 1篇重新审视
  • 1篇罪名
  • 1篇罪数
  • 1篇危险犯
  • 1篇销售金额
  • 1篇销售伪劣商品...
  • 1篇立法疏漏
  • 1篇进路
  • 1篇进路分析
  • 1篇具体危险犯
  • 1篇共同正犯
  • 1篇法益
  • 1篇抽象危险犯

机构

  • 3篇南京师范大学

作者

  • 3篇陈洪兵

传媒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山东大学法律...

年份

  • 3篇2011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我国未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疏漏被引量:5
2011年
我国虽然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但理论与实务部门却广泛接受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是因果性的扩张性和实施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性。我国仅规定教唆犯,而没有规定帮助犯和共同正犯,说明我国在共犯分类上采用的是不同于德、日分工分类法的作用分类法。虽然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家都同时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但是我国明确采作用分类法,而不采分工分类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不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采作用分类法和统一正犯体系的必然选择。
陈洪兵
关键词:共同正犯行为共同说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被引量:15
2011年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诸多问题的处理,应以法益为指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是反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应以加工费和中间商的协议价计算销售金额,应一概以最终按正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市场零售价计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全都是选择性罪名,只有生产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或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未销售的才单独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由于侵犯了数个法益,规范性意义上也存在数个行为,故应数罪并罚。
陈洪兵
关键词:销售伪劣商品罪法益销售金额选择性罪名罪数
重新审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归类——以案例为进路分析被引量:4
2011年
具体危险犯成立的条件是形成现实性的具体危险,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只具有立法根据上的意义,将某个罪名归入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会导致适用条件上的差异,归类应当慎重。放火等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具体危险犯的标志,而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区分的要素;危险物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并非表明是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危险物质性质的要求,盗窃行为无须形成具体危险,即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的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对破坏行为性质的要求,是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的因素。
陈洪兵
关键词: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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