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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XFX0015)

作品数:9 被引量:75H指数:3
相关作者:李雨峰张体锐张惠彬曹世海倪朱亮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商标
  • 2篇商标法
  • 2篇商标权
  • 1篇淡化
  • 1篇盗用
  • 1篇云计算
  • 1篇云计算环境
  • 1篇在先使用
  • 1篇指示性
  • 1篇商标立法
  • 1篇商标侵权
  • 1篇商标侵权责任
  • 1篇商标使用
  • 1篇商标所有人
  • 1篇商标图形
  • 1篇商标注册
  • 1篇时效取得
  • 1篇市场经济
  • 1篇搜索引擎服务...
  • 1篇诉权

机构

  • 9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4篇李雨峰
  • 2篇张惠彬
  • 2篇张体锐
  • 1篇曹世海
  • 1篇倪朱亮

传媒

  • 2篇现代法学
  • 1篇东南学术
  • 1篇编辑之友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电子知识产权
  • 1篇法律适用
  • 1篇浙江工商大学...

年份

  • 1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12
  • 2篇2011
  • 1篇2010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被引量:42
2010年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李雨峰
关键词:混淆淡化商标使用
挑战与回应:云计算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被引量:2
2013年
著作权起源于科技的发展,科技的发展推动着著作权的立法创新。云计算既不是对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次挑战,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在云计算时代,由于技术的便利导致著作权人处于极为脆弱的状态,需通过著作权法作进一步的规范。然而,法律若是对于著作权进行周全的保护,又可能约束科技的发展,限制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须认知其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维护云计算发展及公众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均衡考虑。
张惠彬
关键词:云计算网络服务提供者
中国商标立法:成就、问题与走向被引量:1
2012年
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商标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我国商标法面临着国情的巨变与国际形势的挑战,第三次修改迫在眉睫。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立足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采用商标显著性受损害之虞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有限制地引入商标共存制度,以实现商标法的公平与秩序价值。
张惠彬
关键词:商标法市场经济
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以“影响力”为逻辑主线被引量:3
2015年
商标影响力与商标投资成正相关性。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是以商标"影响力"为主线,以权利的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为内部逻辑结构而形成的统一体。在先使用商标"影响力"的大小与涉及对象直接制约在先使用权权能的内容与实现。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争议双方均有使用争议商标时,不能简单遵从客观使用时间先后与"谁先申请谁得"的规则,而应当根据双方主观状态、使用时间的差距以及申请注册时的"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做综合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商标继续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应限制于原地域范围,但是可在地域范围内扩张面积、变更企业形式。
倪朱亮
关键词:权能分离效力范围
商标指示性使用研究被引量:9
2012年
标权是通过注册或使用而获得的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是对凝结在商标之上的商誉的垄断。而不是对商标图形、文字本身的垄断。商标发挥的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它防止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标志并造成混淆的行为。一如论者所说,商标旨在通过制止盗用来防止他人不正当抢夺商标所有人的客户,同时保护了公众防止混淆的权利。
李雨峰刁青山
关键词:商标图形指示性商标所有人垄断权抢夺盗用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改造——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被引量:13
2014年
商标法上的注册制度与商标观念的变迁关系密切,注册制度的现代化与商标的财产化相伴相随。现代注册制度经历了从私人控制到国家控制的转变。从制度属性上看,对注册本质的把握有确权与授权两种传统。就商标的本质而言,确权更具说服力。注册制度具有权利推定、权利公示以及维护公共道德与秩序的功能。经由注册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那些有损道德与秩序的标志排除在商品市场之外。注册取得商标权尽管具有取证方便的优势,但其容易导致抢注及囤积商标,具有破坏诚信经营的负能量。为纠正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弊端,我国《商标法》应当在规范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对商标注册的效力、先用权及商标共存制度等进行完善。
李雨峰曹世海
关键词:商标注册
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被引量:2
2011年
时效取得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不同的模式。在确定时效取得制度的要件和法律效果时,应当对这一制度背后的理念进行把握。时效取得制度是所有权人承担社会义务在私法中的折射,维护的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时效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上有适用的空间,行为人通过时效取得的是知识财产使用权。时效取得与权利失效在构成要件、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知识产权法上有其独立的功能与意义。
李雨峰
关键词:时效取得权利失效
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诉权的合理性被引量:1
2011年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害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益。从商标价值形成之特点看,商标普通被许可人既为适格的当事人又具有诉的利益,同时也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之必需。建议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权利。
张体锐
关键词:诉权诉讼地位
追踪网络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研究被引量:2
2014年
搜索引擎服务技术已使信息网络成为汇集人类知识的集散地。但搜索引擎服务技术在便利大众、活跃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也产生了假冒商品充斥网络市场的负面效应。于是,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作为被告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网络时代下,假冒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真的要承担这份法律责任吗?基于此,分别从搜索引擎提供商、社会消费者和广告主三者维度进行考察,以追踪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寻找法律的应然状态。我们的研究认为:网络作为一个服务平台,只是交易的中介,不应被苛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无过错搜索引擎服务商及比较性广告主不应构成商标侵权之主体;除欺诈性广告主外,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商标侵权责任。即便如此,构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人权利救济之途径,应该从搜索引擎提供商制度监管、社会消费者责任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予以规制。
张体锐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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