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C820061)
- 作品数:4 被引量:4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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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被引量:1
- 2010年
- "法庭之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内法庭的重要参与者,也已引入国际法。但是在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双边投资条约(BIT)及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及NAFTA仲裁庭和ICSID仲裁庭的仲裁实践对法庭之友不同程度的授受,以及国际上非政府组织(NGO)的蓬勃发展,可以预期,在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成为普遍现象。这有助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构注意被忽视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从而提高其裁决的正当性。
- 高波
- 关键词:法庭之友
-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自裁决条款研究--由“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引发的思考被引量:20
- 2011年
-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凸显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自裁决条款的重要性,引起了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及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自裁决条款的关注。自裁决条款经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认同,其目的在于强调和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由于自裁决条款的定性与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因此我国在签订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修改旧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不应忽视自裁决条款,更不应放弃这一条款赋予的条约权利,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自裁决条款并充分利用其赋予东道国的主权权利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 韩秀丽
-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
- 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看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措施被引量:16
- 2010年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确立的东道国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与不合法的环境规制措施的界限主要有:是否为了环境保护目标,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和善意要求,是否具有科学证据,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非歧视原则等。面对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保护投资者、限制东道国规制权和直截了当地接受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情况,中国政府在以环境关切为理由对外资进行规制时,要考虑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确立的标准,以免在与外资的争端中陷入被动。
- 韩秀丽
- 关键词:环境保护东道国
- 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兼谈中国的状况被引量:12
- 2012年
- 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现在国际投资条约内容的新发展和仲裁实践的再调整。这种转型的推动力是各国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以及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投资体制的批判。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双重身份,是国际投资法转型的代表和中坚力量。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承认,但实质上只是对国际既有经济秩序的改良而已。中国在考虑制定新的高水平BIT范本时,应当审慎平衡投资者和国家利益,完善对二者的保护。
- 韩秀丽
-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