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C820086)
- 作品数:10 被引量:26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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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SG损害赔偿制度之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 2011年
- 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前提和限制条件。"除非"标准是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方法,但在多重充分原因和假设的替代原因情况下,则需要以"必要标准"为补充,而如果在违约行为之后、损害发生之前发生的其他一些事件或行为成为干扰项,则需要辅以可预见标准。在受损害方本身行为促进了违约方违约或扩大了违约损失时,会产生在合同各当事人间分配损失的问题。影响责任分担的因素主要包括因果关系、各方行为的权重、正义和公平,需要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
- 刘瑛
- 关键词:损害赔偿因果关系
- 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研究被引量:1
- 2011年
- 商誉标示的是企业外人士对企业的感知和判断。虽然CISG对包括商誉在内的具体损失类别没有做出规定,致使商誉损失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鉴于商誉在现代商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商誉作为一种损失类别的相对独立性,根据CISG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应该把商誉损失纳入CISG的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范围。受损害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合理确定地证明其因为对方违约带来的商誉损害而遭受的损失数额,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
- 刘瑛
- 关键词:商誉CISG赔偿
- 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人民币汇率争议问题辨析被引量:1
- 2011年
- 中国目前所实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而人民币汇率也不是中国对美巨额贸易顺差的主要原因。WTO对影响贸易的汇率制度拥有管辖权。从WTO规则出发,中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非对汇率长期、单向和大量的干预,不构成汇率操纵。而由于不符合补贴的财政资助、授予利益或专向性条件,人民币汇率制度也难以成立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项下的补贴。而中国的汇率制度在向更加灵活和宽松的方向发展,同样不符合"非违法之诉"的不可预见要件。
- 刘瑛廖娟
-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汇率操纵补贴
-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被引量:3
- 2013年
- 美国近日修改《1930年关税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WTO规则并未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因此美国此次修法并不违反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但美国如果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双反"救济,依据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报告,将很可能违反WTO协定的"适当金额"要求,构成双重救济。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积极应对现实的"双反"调查,而长远的目标则是争取美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 刘瑛
-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国家
- CISG违约附加费用赔偿实证研究
- 2011年
- 违约附加费用是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价值损失之外的损失,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合理和必要的前提下,作为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附加费用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向第三方和有权机关承担的责任也可以作为附加费用求偿,但在合理和必要的标准外,还要特别强调其可预见性。受损害方在程序外的法律费用和雇佣收债公司的费用虽然原则上可以作为附加费用求偿,但不同裁判庭在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
- 刘瑛
- 关键词:CISG损害赔偿实证
- CISG减损规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被引量:2
- 2013年
- 减损规则普遍见于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国内法,它符合效率、诚信、公平原则,也符合商务实践的通常做法。减损本质上是受损害方的单方行为,受损害方应在现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合理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关键。在违约方不交货或不付款的情况下,替代交易是通常的合理措施,但也不绝对。在迟延交货、交货不符等情形下,补货或修复是相对比较常见的减损措施。实践中,合理性的判断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考量。中国法院和仲裁庭在CISG案件中较好地适用了CISG减损规则,但也存在问题,而中国《合同法》的减损规则也宜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 刘瑛
- 关键词:减损
- 论CISG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可预见要求被引量:3
- 2012年
- 按照CISG规则,可预见作为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可预见主体仅限于违约方。在预见性判断上则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实践中通常具体化为实际认识和推定认识。实际认识以个案中的信息披露为依据;推定认识则相对复杂,会受到违约方的商业经验、对受损害方的商业活动的了解、对货物的了解和贸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可预见的对象包括损失类别和损失程度,而所有的预见一般应以缔约时间为准,对缔约后修改的合同或长期合同,则以修改时间或具体交易的订立时间为准。
- 刘瑛
- 关键词:CISG损害赔偿
-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费用赔偿被引量:2
- 2011年
- 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法律费用的数额可能很大,法律费用赔偿因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法律费用主要包括程序费用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费。大多数国家允许法律费用的赔偿,并赋予法院和仲裁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和仲裁庭则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的胜诉程度、当事人是否采取了拖延战术、当事人是否有不适当的作为或坚持不必要的立场、案情的复杂程度等要素,来确定法律费用的承担和赔偿。作为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CISG对法律费用赔偿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不能因此就将法律费用赔偿作为程序问题依据各国内法解决,而是应该依循CISG的完全赔偿原则支持法律费用的赔偿,并按照受损害方胜诉的程度来判决法律费用的最终赔偿额度。
- 刘瑛
-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赔偿CISG
- GATT第20条(a)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之研究——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为视角被引量:11
- 2010年
- 公共道德例外作为GATT第20条所有例外项目中的第一项,体现了WTO成员在倡导和追求自由贸易的同时对于其历史、文化、社会、伦理等观念所体现的核心价值的维护。在文化贸易中,一国文化产品所体现的价值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公共道德观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形之下,GATT第20条(a)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应当如何适用才能达到自由贸易与维护WTO成员公共道德的平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文化产品进口大国,若要在相关的文化贸易争端中成功利用GATT第20条(a)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就应当在立法上和诉讼举证程序上作出努力。
- 刘瑛
- 关键词:文化贸易GATT公共道德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范围实证研究被引量:3
- 2010年
- 损害赔偿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违约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公约第74条确立了完全赔偿的基本原则,意在通过损害赔偿使受损害方在金钱上达到合同适当履行下的状态,既获得完全赔偿又不会因损害赔偿荻益。受损害方应举证证明损害的程度,举证则以合理确定为标准,只需要提供裁判庭可以合理估计损害程度的基础即可。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诉讼费用损失、利润机会损失、汇率损失、商誉损失都应在该公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内,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判决给予利润机会损失、汇率损失赔偿时,通常都会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或前提,商誉损失则很难与利润损失同时获得赔偿。
- 刘瑛
- 关键词:损害赔偿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