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34)
- 作品数:7 被引量:30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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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通行费价格的合法性探析被引量:3
- 2014年
- 我国现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缺乏实质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高速公路通行费应当符合受益者付费、代际公平、使用人可接受性、项目成本效益与路网整体效益兼顾等实质正当性原则。高速公路收费应当获得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地方代议民主机制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同时还应广泛听取公路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以最大限度保护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科学化、理性化、民主化及合法性。
- 冉富强
- 关键词:高速公路程序合法性
-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困境解决的法治机制被引量:16
- 2014年
-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急剧膨胀,有分税制改革不彻底、举债及担保禁令刚性约束以及地方政府缺乏硬预算约束等法治环境原因。国外地方政府性债务应对的法治机制警示我们:有效管控次级政府及地方政府债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机制与国家结构形式、分税制完善程度及资本市场成熟度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控应当以满足地方正当公共投资为目标。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长效机制为构建以《地方财政责任法》为核心的财政分权法律制度体系;在此之前,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多元行政法律规制。
- 冉富强
-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法治机制
- 公法人制度重构与公共机构举债的法治化被引量:2
- 2014年
- 目前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的法律人格存在缺陷,即过分偏重其民法价值,完全忽视其公法人意蕴,特别是忽视了政府性公共机构与政府财权、财力、支出责任及公众监督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地方政府借用其民法身份规避法律禁令而随意举债,这是我国公共机构债务持续恶化的根源之一。要实现政府公共机构举债的法治化,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公法人组织法的基础上,改造和重构政府公共机构的法律人格,从法律授权、行政审批、预算审议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公共机构举债实施控制。
- 冉富强
- 关键词:公共机构公法人政府性债务法治机制
-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立宪的历史解读被引量:1
- 2014年
- 一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变迁史警示我们,中央过度集权容易诱发地方政府法外敛财,进而导致政府征税缺乏边界,私有财产权缺少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反过来,地方分权过度或地方分权无序则会导致中央调控失灵、国家分裂等经济、政治危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最佳模式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立宪,但财政分权立宪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及理性文化的大众共识。财政分权立宪的焦点是地方税收立法权及财政收入自主权的法治保障。
- 冉富强
- 关键词:财政立宪
- 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异化及理性回归被引量:5
- 2012年
- 我国高速公路已由公物异化为私物,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由公法人异化为私法人,通行费由受益费异化为商业服务价格,公物使用人异化为消费者。对高速公路本质属性的认识错误、立法滞后及公共财政短缺等是诱发上述异化的主要原因。要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理性回归,应在厘清其本质的基础上,尽快完善高速公路立法,即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公路建设与管理职责;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代际公平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科学界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标准与期限;赋予公物使用人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公民权利。
- 冉富强
- 关键词:公路通行费公物公法人
- 中央与地方举债权限划分的法治原则被引量:1
- 2015年
- 辅助性原则、财政联邦主义、地方民主制度完善及公民多元权利保障是科学界分中央与地方举债权限的理论基础。中央与地方举债权限划分失衡导致地方债务缺乏有效监管、地方政府透支中央政府、严重损害法治权威、制约地方民主政治发展及抬高地方政府融资成本等诸多弊端。新《预算法》对中央与地方举债权限界分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科学界分中央与地方举债职权,应当坚持公债要素法定、反举债成本外溢、反强制下放支出责任及与事务管辖权限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 冉富强
-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举债权法治保障
- 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义务与法治保障被引量:3
- 2013年
- 区域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它具有平等性、集体性、层次性、渐进性、多元性及开放性等特征。中国区域发展权具有民族性、国家义务性、松散性及缺乏平等保护等特征。国内各区域协调发展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坚持权利平等、多元利益衡平、立法权与行政权能动及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等法治保障原则。
- 冉富强
- 关键词:区域发展权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