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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CFX049)

作品数:8 被引量:29H指数:4
相关作者:于林洋张保红常宝莲更多>>
相关机构:华东师范大学韶关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7篇广告
  • 4篇虚假
  • 3篇法律
  • 2篇虚假广告
  • 2篇证成
  • 2篇侵权
  • 2篇规制
  • 2篇法律规制
  • 1篇行为论
  • 1篇义务
  • 1篇义务本位
  • 1篇身份
  • 1篇审查
  • 1篇实质审查
  • 1篇赔偿
  • 1篇欺诈
  • 1篇契合
  • 1篇侵权责任
  • 1篇权益
  • 1篇自律

机构

  • 5篇华东师范大学
  • 2篇韶关学院
  • 1篇河南师范大学

作者

  • 5篇于林洋
  • 2篇张保红
  • 1篇常宝莲

传媒

  • 2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法学杂志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法学
  • 1篇华东师范大学...
  • 1篇法学论坛

年份

  • 2篇2015
  • 2篇2014
  • 4篇2013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美国的经验与启示被引量:2
2013年
在广告宣传中能够析出广告荐证者的真实身份,这是我们认定广告荐证的基本依据。广告荐证的本质系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其"当众为广告主说话"的特质使得广告荐证在利益驱动下容易沦为虚假广告的工具。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广告荐证行为规范的国家,立法理念采义务本位主义,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其典型特征。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我国应对庞杂繁琐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采义务本位制定专门的行为规范。
于林洋
关键词:虚假广告消费者利益义务本位
论广告经营者专家鉴证责任
2015年
《广告法》中有关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条款形同虚设,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认清广告经营者责任的本质——专家鉴证责任。鉴证责任面临克服合同相对性和因果关系证明的障碍。鉴证责任的本质是广告经营者等专家向第三人出售了有瑕疵的鉴证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法律关系。广告经营者的专家责任可以变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为实质审查义务,从而提高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广告经营者有过错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过错时也应当承担适当的担保责任。
张保红
关键词:广告经营者实质审查自律
虚假荐证责任性质之辨被引量:4
2013年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进行虚假荐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进入契约的立法实践并不能为广告荐证者承担契约责任提供可能,其本质上系侵权责任,属于广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对于虚假荐证责任我国立法采"虚假广告说",这实际上模糊了虚假荐证与虚假广告的界限,我们应还原虚假荐证责任"虚假荐证"的本质。
于林洋
关键词:虚假广告广告侵权
自媒体网站上虚假客户评论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克服——基于美国的经验及启示被引量:9
2014年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购市场的发展,职业差评师和网络水军在购物网站或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制造肯定性的或否定性的虚假客户评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由于网络行为本身的隐蔽性特点导致法律规制上一系列困境,比如立法保护呈现归责主体不全面、义务规定不完善、法律规定不统一的状态;司法保护中取证难导致的事实认定难;执法保护中的监管难。克服该困境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立法规定;挖掘自力救济的潜力克服司法保护中取证难问题;发挥行业自律以克服执法保护监管难问题;并提高广大网民的媒体素养和法律素养,从源头上遏制网上虚假的客户评论。
常宝莲
关键词:法律规制
台湾地区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借鉴被引量:8
2013年
广告代言究其实质系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荐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在许多方面值得大陆地区借鉴。对于广告表演与广告荐证的性质界定,台湾地区实行名人与普通人之间的二元区分。"真实消费"与"专家身份契合"是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基本要求。追究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的法律责任,渗透着台湾地区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
于林洋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论虚假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被引量:2
2015年
广告发布者是广告产品的最后把关者和监管者。现有《广告法》有关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使得该条款形同虚设。应当改向发布商倾斜理念为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为此,法律应当以信赖财产侵犯说为基础,规定广告发布者实质审查义务和过错举证责任;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并建立律师费用请求权和发布者专门赔偿基金救济机制。
张保红
关键词:欺诈惩罚性赔偿救济机制
广告荐证连带责任的证成与反思被引量:8
2013年
学界关于广告荐证侵权责任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其中"连带责任说"作为主流观点为我国立法所确认,而"按份责任说"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广告荐证侵权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广告荐证"连带责任说"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相反,对广告荐证侵权适用按份责任则很难找到契合的理论支撑。尽管如此,广告荐证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主观过错较小或原因力较小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仍然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为避免使最终责任份额较小的广告荐证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面临不能全部受偿风险的不公平情形的发生,应将有限连带责任引入广告荐证责任领域。
于林洋
关键词:按份责任过错
广告荐证者法律主体地位之证成--基于“行为论”的视角
2014年
我国立法对待广告荐证者法律主体地位的态度比较暧昧。广告荐证者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告荐证行为的性质及其在广告荐证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的关系以及法律对待此种关系的态度。目前,承认广告荐证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已成为广告荐证法律规制发展的国际趋势。广告荐证者之所以成为广告荐证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不是通过简单的制度设计完成的,究其根本是由广告荐证自身"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于林洋
关键词:法律主体法律行为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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