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96篇“ 非法采矿罪“的相关文章
- 非法采矿罪认定的现实困境及规则健全
- 2025年
- 既有的非法采矿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在规范层面存在矿产资源价值认定标准不一、开采行为界定规范不清晰等漏洞,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过于强调形式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认定不准确、过分依赖行政机关认可的事实及案件移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非法采矿罪认定既存问题的根源在于刑事犯罪谦抑性理念落实不足,将无需启动刑罚的行为予以了刑事规制;对具体案件实质解释不足,法益判断尚没有作为入罪的首要标准;对犯罪构成符合性的独立判断不充分,过分依赖行政结论现象依然严重。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厚植刑法规制谦抑性理念,对申请延期许可过程中的开采行为优先适用行政法;轻微刑事违法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结合法益和规范目的妥当认定。非法采矿罪侵害的核心法益是生态法益,生态法益侵害行为应达到可刑罚性的程度,刑事司法机关需要秉持实质解释予以充分判断。
- 王莉杨逵
- 关键词:非法采矿行刑衔接刑法谦抑性
- 非法采矿罪疑难问题研究
- 《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采矿罪进行了修改完善,这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及准确认定非法采矿罪都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
- 顾能婵
- 关键词:非法采矿主观方面
-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被引量:2
- 2024年
-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 胡东飞
-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保护法益采矿许可证
-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2024年
-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马卫军
-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
- 非法采矿罪研究
- 陈宸
- 非法采矿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 袁敏君
- 非法采矿罪中“超期开采”行为的司法认定
- 2023年
- 超期开采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从理清无证开采与无权开采的关系入手,从对司法解释的立场的解读与规范保护目的出发,因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开采行为是否具有权利基础才是无证开采的核心内涵,也即无证开采本质上是一种无权采矿,仅仅侵犯采矿许可秩序的行为并不能被当然地推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我国对矿业产业虽然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但在采矿权的转移上主要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导致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在现实中存在权证分离的状态。从这一现实出发采矿许可证到期并非与无权开采直接划等号,而是需要综合考量采矿许可证未能获得延续的具体原因、其采矿权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采矿许可设立的行政关系来对其权利基础进行确认。这一思路能够回应超期开采行为的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困境并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案例中能够得到运用。
- 田鑫
-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采矿许可证采矿权
- 行政处罚前置型非法采矿罪疑难问题研究
- 2023年
- 行政处罚前置型非法采矿罪涉及行政处罚与犯罪成立的关系问题,实践中应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犯罪追诉时效起点,应以最后一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如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关于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应包含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仅以非法采矿行为未实际取得矿产利益为由认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关于犯罪数额的累计问题,两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应对相关数额进行累计。关于共犯的认定,应注意法定代表人、多次参与采矿的劳务人员以及提供采矿工具的帮助犯的认定。
- 樊京京
- 关键词:行政处罚非法采矿罪犯罪数额共犯
- 非法采矿罪的法教义学展开被引量:5
- 2023年
- 非法采矿罪是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安全价值的破坏行为。非法采矿罪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体现为一般性行政违法的判断和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的判断。一般性行政违法是前置性出罪规定,同时具有出罪指引和规范指引的司法功能。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判断的主要内容为行为人是否取得采矿行政许可。非法采矿罪主体处罚的边界,要综合行为人的出资情况、行为人行为时的名义、在无证采矿中的作用等客观要素,并结合行为人对无证采矿的罪过进行判断。非法采矿罪对经济价值的破坏应在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行教义学诠释,对环境价值的破坏应当从造成生态维持功能损坏方面进行判断,对安全价值的破坏宜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予以设定。非法采矿罪判处的刑事罚金数额应当结合行政罚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否定性评价的性质差异为前提,以处罚内容的同质性为纽带,兼顾实现可能性,体现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否定评价。非法采矿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金的实现方式,应依民事赔偿金的私益和公益性质进行类型化处理。
- 侯艳芳
-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行政违法性法律责任
- 论非法采矿罪中的行政许可
- 近年来,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犯数量呈现扩张的趋势。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就是典型的采空白罪状的法定犯之一,法条明文规定了构成非法采矿罪要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同时采矿行为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实...
- 王心缘
-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定犯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作者
- 谢雄伟

- 作品数:32被引量:100H指数:6
- 供职机构: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 研究主题:紧急避险 中止犯 非法采矿罪 信赖原则 适用要件
- 李丽莹

- 作品数:2被引量:2H指数:1
- 供职机构:上海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 《刑法修正案(八)》 行为要件 情节严重
- 吴昕瑾

- 作品数:5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非法采矿罪 限制死刑 死刑政策 死刑缓期执行 死缓
- 谷敏

- 作品数:5被引量:20H指数:2
- 供职机构:昆明理工大学
- 研究主题:非法采矿罪 高校辅导员 绩效考评 高校青年 高校
- 赵秉志

- 作品数:596被引量:6,155H指数:44
-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
- 研究主题:刑法 刑法典 死刑 刑事法治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