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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协调问题
2024年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物制度中重要的一种,船舶留置权制度是有别于民法的特殊留置权制度,其与《民法典》留置权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在《海商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厘清船舶留置权与《民法典》留置权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定船舶留置权的边界。本文主要对船舶留置权的范畴、船舶留置权与广义船舶留置权的关系以及船舶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讨论。
陈明禹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民法典》之留置权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2023年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比较完善,但在理解与适用方面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留置权一概优先于抵押、质,是留置权制度一大缺陷,应区分一般留置和企业留置留置权人何时有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所收取留置财产孳息归属于谁、留置权人对所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是否享有优先,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应赋予债务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利,第三人应有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应赋予留置权人主动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以及债务人对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损害求偿。这些方面也是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留置财产解放不应以留置财产的丧失占有及留置权消灭为前提,应在保留留置权前提下,允许债务人和留置权人协商将留置财产转移债务人占有、利用;留置财产替换制度不同于接受另行提供担保制度,应考虑增设留置财产替换制度
马涛
关键词:《民法典》留置权孳息
历史记录下美国内战后的南方农业——留置权制度的产生及影响
2022年
十九世纪后半期,伴随美国内战后的南方金融崩溃,其农业领域中的分成制逐步被留置权制度所取代,成为盘剥南方小农的主流经济组织与信贷形式。缺乏资金的自耕农、佃农等群体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支持,只能通过乡村商人或者大种植园主等赊购其必须的生产生活用品,其代价便是以将来农业收获作物为抵押,同时承受债人为盈利和转嫁信贷风险而要求的高额借贷利率。留置权制度下,债人热衷于要求债务人种植棉花,加之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仅造成大批小农破产,而且导致美国南方农业走上单一种植棉花的畸形道路,减缓了美国南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王明南余张飞
关键词:留置权制度信贷
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研究
商事留置权本质上是系留置权制度在商事领域的适用,是基于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之特殊性而存在的,区别于民事留置权的商事制度供给,对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研究事实上即是在研究商事活动中的留置权制度。在民商合一体系下,我国《民法典》的制...
胡永龙
关键词:劳动债权牵连关系
民法典适用与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留置权制度的探索与重构——兼论《海商法》第25条造船人、修船人船舶留置权被引量:4
2021年
在民法典适用和海商法修改的背景下,探寻民事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形成的不同理论渊源,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出船舶留置权存在着认识误区、未排除商事留置权的不适应性、缺乏完整的受偿顺序规定以及不适用于内河船舶的不合理性问题,并与船舶优先、船舶抵押制度进行优先效力比较分析,从而重新构建海商法下的船舶留置权制度,提出对船舶留置权进行准确定义,将造船人、修船人船舶留置权归入船舶优先项下,把承拖人、打捞人、救助人等其他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调整至船舶抵押之前,并扩大船舶留置权适用范围涵盖至内河船舶等建议。
孔玲玲赵伟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海商法民法典
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审视与规则再造被引量:1
2021年
我国《民法典》沿用了《物法》中商事留置权的相关规定,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规则作了补充,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配套司法解释仍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限制为企业,且排除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无因性商事留置权制度中适用的可能性。商事留置权的核心要义不在于主体要件,商事留置权制度之判断与界定应由"主体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且应以"经常性交易行为"取代"持续经营行为"。按此观点,民事主体同样可类推适用商事留置权制度,而商主体间留置的动产与债具有牵连关系时,直接适用民事留置权制度即可。此外,排除善意取得在商事留置制度中的适用并不合理,我国商事留置权规范应当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为原则,适用善意取得为例外"。
赵忠奎陈荷芳
关键词:《民法典》善意取得商法通则
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实证研究
2019年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要求“牵连性”。前者要求必须具备“牵连性”,后者则对“牵连性”豁免。据此,我国现有规范体系内对留置权的规定可分为民事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商事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和民事留置权的特别规定三类。商事留置权规定过于简单,司法适用在解释上存在反复和分歧。在构成要件上,被担保的主债的形成原因应不限于商事行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应包括个体工商户,占有取得留置物的原因应限制在因商事交易而取得占有,留置物的属应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周徐乐
关键词:牵连性
留置权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8年
法大幅度放开了留置权应用的范围,基本上形成了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分而治之的形态。留置是最朴素的维思想,与我国民法中的抗辩相互配合相互区分,共同组成交易安全的保护伞。物法规定了留置权的优先性,其理论依据是"直接占有"更为直接。文章反思我国物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认为可以将"同一法律关系"更加精准地表述为"同一个法律关系"将可解决更多争议。指出物法规定的"企业之间"的企业限缩了商行为主体的范围,物法的立法者可能是为了避免冒进之嫌而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但至少是走出了商事留置权的步伐,应予肯定。
庄海龙
关键词:物权法留置权商行为
民法典视角下劳动者留置权制度的司法困境与重构被引量:1
2018年
当合法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留置用人单位的财产属于私力救济范畴。民法典框架下对我国既有留置权制度的检讨与完善,是在劳动法中建立劳动者留置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与一般民事留置权相比,劳动者留置权利主体、产生依据、实现程序、优先性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应以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为视角,遵循利益衡量原则,为劳动者留置权划定正当性边界,实现劳动者特殊留置权制度化、规范化,正确引导与规制劳动者依法维与理性维
沃耘
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建议被引量:19
2017年
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人,债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债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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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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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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