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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体系的自主性建构
2025年
我国刑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建构的首要问题是评价标准的自主性,犯罪体系的选择也不例外。在近12年犯罪体系转型中,阶层在理和教学上逐渐处于强势地位,但体系之下的评价概念越发晦涩,实务上的裁判说理功效并未彰显。四要件和阶层作为两种犯罪成立模型,均是定罪思维的理与教学模型而不是操作规程,阶层“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顺序难以贯彻,犯罪认定的真正阶层顺序是“原则—例外”模式。犯罪体系缺乏行为规范功能,学界对四要件的批评源于对阶层的功能信赖过高,犯罪体系应当用本土概念支撑裁判说理。犯罪体系的建构要以本国刑法规范为分析对象,主观归罪、违背罪刑法定等司法问题与采用何种犯罪体系无关,而是由司法者的犯罪观决定。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特殊的共同犯罪条款、犯罪成立的行政程序性要件等立法现状,决定了阶层体系概念没有当然实践优势。
冀洋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
“情节严重”的犯罪体系定位与完善
2025年
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如何对“情节严重”进行体系定位与内容填充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前,对“情节严重”的认识存在犯罪体系位置不明确、主观故意范围不清晰、解释内容太随意等问题。以诠释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的“情节严重”为视角,明确“情节严重”是涵盖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两个因素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在主观故意的射程之内,行为人不需要认识到犯罪主体的内容。建立“情节严重”规范解释的制度体系,为准确适用情节犯提供可行路径,为出台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卢士洋胡雁云
关键词:情节严重
犯罪体系
2024年
犯罪体系是揭示犯罪行为、犯罪者的成立条件并将其在一定原理基础上进行体系整理的学问。以往犯罪体系的构建主要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展开,但犯罪行为不能脱离实施它的犯罪者而独立存在,因此犯罪体系的构建应该以犯罪行为和犯罪者为中心展开。从法理中概念统一性的角度来考量,使用法律要件的概念比使用构成要件的概念更妥当一些,在刑法规范中将法律要件而非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直接对应,通过充分发挥法律要件的类型化思考机能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
王充
关键词:犯罪行为犯罪者构成要件法律要件
犯罪体系的评价标准
2024年
引言自陈兴良教授于2000年发表《社会危害性理--一个反思性检讨》一文以来,犯罪体系之争成为中国刑法学界影响最深远、辩最激烈、参与最广泛的学术争。这一争关涉在犯罪成立理上采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体系,还是继续坚持与完善我国学自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主张前者的学者们可被归为激进派,坚守后一立场者则被称为改良派。
焦旭鹏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社会危害性理论中国刑法学学术论争激进派
阶层犯罪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研究
在阶层犯罪体系引入我国刑法理后,学术界基本以阶层犯罪体系为通说观点。不仅在理界,在2008年司法考试之后,阶层犯罪体系也逐渐成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这些考试逐渐走向司法实践,理争议也就同样影响着司法实...
朱奇伟
关键词:犯罪学
作为我国犯罪体系的新三要件说
2024年
犯罪体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各国立法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例如,“三阶层理”固然与德日刑法很适配,但却无法解释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犯罪“定量”规定,即为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被认为是犯罪。此外,一国的犯罪体系还与其意识形态、历史文化、逻辑思维、刑事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本文主张改造“四要件”理体系
李晓明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刑事政策情节显著轻微德日刑法
裁判说理视角下的犯罪体系:争议解构与理念重构被引量:3
2024年
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核心在于犯罪体系的转型,即从四要件转向三阶层;但三阶层一直难以进入司法实践,刑法教义学有沦为理空谈的危险。以裁判说理为研究视角,有利于实现研究范式的语言哲学转向,从而获得新的结。裁判说理表明,两大体系均能解决犯罪成立问题,体系战源于误解。语言哲学揭示,四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是刑罚正当条件体系,以“犯罪成立”为标准进行战,混淆了两种不同语境,也使得三阶层被放到“犯罪成立”的语境下解读,成为“中国式三阶层”,还原语境才能澄清误解。二者都是裁判说理的思维工具,应根据裁判说理的标准进行选择。裁判说理应当证明“刑罚正当”,而非“犯罪成立”,三阶层更为合适;但我国裁判说理重在证明“犯罪成立”,无法产生三阶层的实践需求;只有将刑法理念由惩罚犯罪转向限制刑罚,才能激活我国裁判说理证立“刑罚正当”的需求,催生三阶层的实践土壤,从而消除理与实践的隔阂,促进刑法教义学自主话语体系的构建。
潘星丞
关键词:语言哲学犯罪论体系
义务冲突在犯罪体系中的定位及本土化展开
2024年
义务冲突在犯罪体系中的定位本质上是对义务冲突何以排除犯罪的回答。四要件犯罪体系将义务冲突认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这一属性并没有赋予义务冲突具有实质意义的体系位置。阶层理中的义务冲突体系定位基于不同的理基础和证逻辑,存在构成要件排除说、违法阻却说和责任阻却说。构成要件排除说忽略了多个法益需要保护的客观情况,责任阻却说将行为人从一个“救助者”变成“侵害者”,赋予第三人防卫权,违背法秩序本意,只有将义务冲突置于违法性层面考察才符合法益保护的最终目的,包括义务冲突在内的所有超法规出罪事由的本土化发展,应在理上关注出罪事由的法理根据,在实践中正视出罪事由的辩护主张,依托本土案例推进义务冲突理体系构建。
申屠晓莉
关键词:义务冲突违法阻却
中国犯罪体系之争的省思被引量:4
2023年
犯罪体系之争的要义在于体系是否具有贯通的刑罚目的理性,并在此框架下能否逻辑周延地进行推演,其核心议题不局限于阶层或平面的外显形式。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推倒重来的观点过度评价了阶层体系的作用,忽视了阶层体系的逻辑难题和四要件理在目的理性与逻辑严整性等方面的优势。从刑法学对行为人的根本预设出发,不法与责任阶层的区分更多体现为教学法意义上的优势,却侵蚀了逻辑严整性,其贯通才是向更高阶目的理性的回归。在同样的意义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贯通也值得追求。阶层模式“思维分层与思考顺位”的优势,也并非不能由平面模式胜任:“名”(教学法上的显性化)不影响“实”(目的理性)的实现。平面与阶层模式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不同体系经过良性自由竞争完全能在我国得到进一步融合完善。具融贯优势的四要件模式总体上无必要被完全淘汰,但应学习德日在具体问题上精深的理和判断问题时审慎、客观中立的“鉴定式”思维方法,克服传统理在具体问题中的不足。
熊琦徐澍
关键词:体系化
我国刑法为什么不适用阶层犯罪体系——犯罪体系形成的实定法演绎
2023年
犯罪认定体系建构必然要以现行刑法规定作为基础。阶层犯罪体系是根据德国刑法规定进行归纳概括的产物,是德国刑法本身双重困境的产物,而不单纯是刑法学家的理创造。苏俄刑法、中国刑法的四要件犯罪体系,同样是根据本国刑法规定归纳概括的产物。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刑法规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犯罪认定体系。阶层犯罪体系建立在德国刑法唯心哲学观基础上,而四要件犯罪体系则产生于唯物哲学观。在中国推行阶层犯罪体系,必然要求对中国刑法进行一场大规模“变性手术”;在中国推行阶层犯罪体系,也必然会否定中国刑法的法定任务和犯罪实质概念,整部刑法将面临瓦解的危险。意图在中国刑法中推行阶层区分犯罪认定模式,这一行动方案缺乏刑法制度和政治哲学基础,因而不切实际。
冷必元
关键词:实定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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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作品数:466被引量:12,379H指数:67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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