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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反思
- 2025年
-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对有效遏制信息网络犯罪激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该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宽泛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存疑等问题。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365例该罪刑事判决文书为基础,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犯正犯化以及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成因,并立足于限制从属性原理,对“明知”“情节严重”“想象竞合限缩性解释的驳斥”以及“中立帮助行为的全面考察”等方面进行对策探寻,以期对解决该罪名适用难题有所裨益。
- 杨建生杨程理曹一帆
- 关键词:网络犯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阐释
- 2025年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视为“共犯行为正犯化说”的体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罪量要素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应采取限缩的立场理解罪量要素中的“对象”;罪量要素中的“支付结算资金”不能混同于“流水资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采取狭义说观点比较妥当,也即“明知”是指知道和应当知道;对“应当知道”的认定采用“综合认定标准”缺乏规范操作规则而导致规则虚置,应当结合实践构建类型化的“综合认定标准”,形成规范化共识,避免出现规则虚置。
- 陈杼晖
- 关键词:情节严重明知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明问题简析
- 2025年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典型的网络犯罪,呈现出犯罪案件数量多、犯罪人数多、犯罪人员年龄青年化、犯罪事实复杂化等特点。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案例,以帮助行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等为切口阐述帮信罪证明重点,结合共同犯罪证明难点,可知帮信罪的证明重点为帮助行为的证明、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明、“明知”的证明;证明难点为共同犯罪的证明、强关联性身份的“明知”的证明、胁迫等行为的介入对于动机的证明。针对帮信罪证明问题作出相应措施,即立法层面扩大完善帮助行为的类型含义解释,对于“情节严重”方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解释,明确与细化分类及适用标准;在司法层面合理适用推定明知规则,加强刑侦手段对相关内容的查证,注重裁判文书定罪量刑说理。这既有利于解决目前的问题,也有利于帮信罪证明情况的完善。
- 王醴弘孔一军
- 关键词:网络犯罪
-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
- 2025年
- 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明知”对本罪的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本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应当恪守实现社会防卫与保障个人自由相统一的理念。本罪中“明知”的认识内容,只需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本罪中“明知”的认识程度,包含“推定知道”,这既是解决本罪中“明知”证明困难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该罪立法目的的内在需要。基于刑法节制性的要求和正确适用刑事推定的需要,应当从适用前提、适用方法和纠错渠道三方面,对“推定知道”的适用予以适当限制。
- 陈历文
- 关键词:明知刑事推定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保护法益
- 2025年
- 为合理限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范围,明确其保护法益有其必要。当前主流刑法理论围绕该罪展开的解读,因受制于共犯论的框架而往往在法益论上采取从属性的路径,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依附于其所帮助的网络犯罪。从属性路径的法益观并不可取,与之相对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说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保护法益时,需要遵循来自所规整领域的事理性制约与来自方法论的相应要求。无论是立足于实体性还是方法论的角度,现有两种法益观都有不尽人意之处。在刑法对网络系统的保护框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信息犯罪应定位于其中的信息层;这样的定位使得信息犯罪有别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数据犯罪,前者与后二者各自所规制的风险与保护的法益也存在重大差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涉及的是对网络系统信息层外部性效应的处理;所谓的外部性效应,具体是指通过网络的社会沟通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助益的方面,其指向的是建立在人际之间的高度连接与弱关联基础上并被网络放大的便利或促进他人实施犯罪的风险。有必要以该类风险为基础来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内容。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问题上采取风险说,不仅有助于对所规制的行为类型与方式做出合理的解读,而且有助于明确其归责依据与不法重心之所在。
- 劳东燕
- 关键词:信息犯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竞合问题研究
- 2025年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关系处置不当,是造成帮信罪适用混乱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应同时构成网络犯罪共犯的,仅被评价为帮信罪。帮信罪中的“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共犯从属之“正犯”,都应当是同时符合罪质与罪量构成的刑事不法行为;在片面帮助、“一对多”帮助等场合都能够肯定网络犯罪共犯的成立,同时构成帮信罪的,从一重处断。二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竞合关系的处理混乱。自洗钱入罪的修法效果应及于掩隐罪,即洗钱型自掩隐行为可以成立掩隐罪;由此,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构成上游罪的共犯或帮信罪,继而又实施洗钱型自掩隐行为构成掩隐罪的,是数行为构成数罪,原则上应并罚,但不排除前后行为属于对同一法益的持续侵害过程,具有侵害法益的同一性,而作为科刑一罪从一重处断。
- 王彦强
- 关键词:共同犯罪竞合关系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困境及其克服
- 2025年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明知”认定不清、“犯罪”界限不明、共犯处理不一、竞合处断混乱的适用困境。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帮信罪的性质一“违法连带性”的认定及其判断规则函待明确。“违法连带性”具有事实与规范的双重属性。事实层面,应考察帮信罪主体是否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必要条件或支持、行为之间因果链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在物理和精神上对犯罪的直接影响。规范层面,应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指引,评估帮助行为对整个犯罪行为链的功能性贡献。“明知”涵盖对行为“违法连带性”的认知,并对整体法秩序的损害有认识;帮助行为可以分为“强连带性”“部分连带性”及“弱连带性”三个类型;在竞合的场合下,宜将帮信罪与诈骗罪等认定为想象竞合关系。
- 于改之陈博文
- 关键词:共同犯罪
-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
- 2025年
- 近年来随着帮信罪案件数量的激增,学界产生了对本罪“口袋化”的普遍忧虑,本罪规范属性之争逐渐演化为存废之争,亟待刑法理论对此进行及时、充分的回应。通过对中部某市2021-2023年1796份帮信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发现帮信活动日趋多样化,本罪构成要件行为分化为组织化、存在组织化可能与无线索指向组织化三种类型。司法实践与学界既有观点缺乏对帮信行为结构分化的认识,在对三类帮信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面临诸多障碍。通过明确本罪的规范属性为实质预备犯,构成要件已分化为组织型与非组织型实质预备犯,依据实质预备犯的客观与主观行为不法判断标准,可准确厘定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划分帮信活动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并划定帮信活动参与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
- 敬力嘉
- 关键词:组织化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适用
- 2025年
- 近年来,学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分歧,大致分为独立构罪说、帮助犯量刑规则说、帮助犯正犯化说三类。立足于法益侵害性和独立评价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并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同时,在司法适用上,相关主体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并不等同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对此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确切的故意与行为本身是否超出“中立性”为标准限制入罪。
- 孙悦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结构形态与司法处理
- 2025年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结构形态上呈现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以涉“两卡”案件为主、被告人“三低一高”、犯罪形态和方式选代升级等特征。该罪案件在司法处理中面临如何与上下游犯罪相协调、犯罪门槛低、相关规范复杂、体系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在司法认定上应把握该罪的独立性,依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与提供“两卡”等帮信行为,做好与关联犯罪的区分。应切实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行刑衔接,推动刑事禁令的落实。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课题组
- 关键词:司法认定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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