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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监管沙盒的应用探索与法律建构
2025年
自动驾驶的发展给机动车辆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迫切需要进行监管创新。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兴起于金融科技监管领域中的监管沙盒引入到自动驾驶监管中,通过立法构建了自动驾驶监管沙盒,为自动驾驶的发展提供了宽松、安全、法治的外部环境。设计用来排除影响自动驾驶发展和应用的诸多法律障碍的法律豁免机制构成了自动驾驶监管沙盒的法律内核。与其运行环节相对应,自动驾驶监管沙盒的制度体系主要由沙盒准入制度、道路测试和应用实施制度与沙盒退出制度组成。当前,鉴于机动车辆监管体制的复杂性和自动驾驶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国也亟需借鉴前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启动国家层面的自动驾驶专门立法,着力推行监管思想和范式的创新,加快构建自动驾驶监管沙盒。
丁芝华
关键词:自动驾驶法律建构
正义通约与人机关系的法律建构
2025年
在算法遍布时代,机器结构化地嵌入人类生活,这使得人机关系发生泛化转向,并被不同法律部门分别捕捉和映射。这种结构化累进迫使人类直面机器成为第二主体的理论可能,由此证成人机关系的间性转向。人机关系的两种转向唤起“正义”的两种通约,分别是跨法律部门、学科壁垒的价值融合与跨主体的间性对齐。前一种通约遵循动态性、系统性、实质性的正义标准,后者则要求做好面对主体标准增殖的准备。这些正义通约标准在认识论层面辖制了通约正义的本性,即通约的正义是自然正义参与的法律正义。正义通约对人机关系也有反作用,它使人机关系以特定规则形式被呈现,并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部门分别匹配有“正确的/非正确的”“恰当的/非恰当的”与“正义的/非正义的”合法性评价代码。为此,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跨学科、分阶段开展人机关系法律规制,并在实操上分别设计出适用于民法、行政法与刑法部门的专门规制手段。
吴国邦
关键词:人机关系法律规制
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理论基础与法律建构
2025年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明确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程序,为平台劳动者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渠道。针对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广泛化及效力分层特点,进一步扩展了平等协商原则、多元主体理论和算法治理理论。建议未来修订劳动法与反垄断法时,应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地位及集体协商权适用范围,并借鉴国际经验设立反垄断豁免机制。通过数字工会创新组织形式,推动多方数字协作,强化数字化调解与透明管理,制定涵盖传统与新兴领域的协商清单,加强高风险行业和弱势群体保护,并通过动态调整增强适应性。同时,构建法定、约定和补充性效力的分层体系,结合差异化程序设计,提升协商成果的公平性与执行力。
汤闳淼
学生欺凌治理二元论及其法律建构
2024年
学生欺凌治理应当以二元论为基础,不断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系统化的法律建构。其基本思路是,在一元治理体系之外,以未成年人为基准,建构以学校为中心的学生欺凌治理体系。一方面,通过管教权建构学校管教体系及社会支持体系,不断完善学生欺凌治理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建构学生欺凌治理能力标准体系、提升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提升学校的学生欺凌治理能力。只有对学生欺凌二元治理进行全面性、整体性、体系化的顶层设计,才能有效应对学生欺凌问题,实现前端治理。同时,二元治理并非仅限于学校治理层面。二元治理格局不仅在于学校与成人社会的分治,更在于形成二元治理结构促成共治。因此,二元治理还需要建构二元协同机制,塑造分级干预、分层治理体系。从更长远计,应当充分重视并考量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这一基本属性,以学校为基本场域,整合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规范,建构与“未成年人社会”相适应的法律系统和治理体系。
张善根
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律建构被引量:2
2024年
从以产业政策为主到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旨在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作用,确保其他政策与竞争政策保持一致。以一种干预约束另一种干预,意味着反垄断法实际地位的提升与作用的拓展,必须依赖于宪法的权威;同时又不能逾越宪法的授权,避免将其推至绝对优先的地位,不当削弱其他政府干预。这一命题准确的法学意蕴,在于以竞争为导向的跨部门法的法秩序重整。从基本权利保护到尊重私法自治,再到考虑政府干预的经济合理性,最终着眼于确保经济秩序的整体正确性;在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的对话中,反垄断法回归到“经济性宪法”的地位,形成对其他公共政策的制约。有效落实这一顶层设计,需要基于反垄断法,又必须超越反垄断法:需要以反垄断法的理念、标准和工具统领整个监管体系的构造;更需要以其他法律弥补反垄断法的局限,共同为维持和强化竞争创造条件。
张占江
关键词:基本权利
平台从业者劳动基准的法律建构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借助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势头正猛,但也产生了数量繁多且亟需法律定位的平台从业者。学界目前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主要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作为权益保障研究的落脚点,并由此产生“二分法”和“三分法”的学说争辩,对从业者...
姚小雨
关键词:劳动关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机制的技术与法律建构被引量:8
2024年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突破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也带来了新问题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语言失衡、算法黑箱、算法偏见的内在缺陷,同时又有算法舒适圈、数据污染、算法侵权、不准确输出等负外部性。这些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难以满足正义、公平、透明的要求。对此,应充分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显著特征和能力,在人机和谐共存的关系中通过技术方案和法律规制两个维度,围绕技术优化、伦理对齐、算法透明、算法解释与算法问责等要素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机制。
汪庆华胡临天
由透明到参与:人工智能信任的法律建构被引量:1
2024年
目前人工智能的治理试图以算法透明的方式来实现公众信任。可是,既有的人工智能算法不仅因其大语言模型的复杂性而难以实现内部透明,也碍于算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得外部透明多有阻碍。从数字人文主义的思路出发,人工智能信任的建构应当从技术主义转向对人类主体价值的强调。故此,人工智能信任的建构应以社会公众的“共同善”为目标,从过去依赖技术的透明式治理走向发挥人类力量的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的关键不仅在于为个体赋权,还包括以集体赋权来发挥包括个人用户、人工智能提供者、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构在内的不同主体的积极作用。参与式治理能够从内部的算法合规设计与外部的算法监督机制两个方面来建构,由此实现公众对于人工智能的信任。
黄文杰刘清生
关键词:人工智能参与式治理
大数据背景下未成年人删除权的法律建构
2024年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具有记忆持久性。未成年人处分信息缺乏理性、对他人处理自己信息缺乏保护意识,导致社会记忆以过时信息形式定格在过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至关重要,迫切需要实现未成年人删除权,以维护其数据安全和切实的社会形象。《民法典》第1037条引入个人信息删除权,但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领域却存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过窄、立法模式不完善的问题。本文从未成年人删除权性质内涵着手,在借鉴欧美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删除权制度构建路径,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
周欢
关键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大数据时代
网络中立的法律建构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移动通信技术发展,使互联网成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吴修铭教授提出网络中立原则,在国内外引起热烈讨论。在多年争辩中,网络中立得到长足发展并成为各国政府网络法治的重要议题。网络中立旨在维护互联网...
梁晋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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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卫东
作品数:25被引量:57H指数:4
供职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主题:环境法律 环保产业 环境立法 法律建构 环境保护基本法
李真
作品数:32被引量:237H指数:10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
研究主题:法律监管 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 逻辑 移动支付
周安平
作品数:69被引量:953H指数:17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司法 舆论 法律 民意 法律建构
江山
作品数:35被引量:272H指数:12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反垄断法 反垄断 垄断协议 反垄断规制 法解释
乔宗楼
作品数:33被引量:78H指数:5
供职机构:江苏警官学院
研究主题:非法证据 犯罪 认罪 证明标准 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