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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被引量:40
2002年
'person'一词在法律书籍中就像在其他书籍中一样,通常用于指称生物意义上的人(a human being),但其在专有法律含义上,系指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的主体(a subject)。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常见的例子,前者如英王,后者如奴隶。英王实际上是否不承担义务,或者奴隶是否不享有权利,可能并非全无疑问。我不打算滞留于讨论此问题。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
约翰.齐普曼.格雷
关键词:法律权利罗马法社团组织法律主体义务主体成文法
人形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论辩及其限度证立
2025年
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是当前一项基础且热门的法学议题,学界尚未对法律主体的结构和范围形成共识,意识、理性、利益等关键要素在法律主体判定制度中的地位尚未确定。审查以意识和理性为核心内容的伦理性外部要素和以社会需要为主要内容的利益性外部要素,以及审视法律内部的权利义务体系构建的可行性,是判断人形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三大要件。尽管当前的人形机器人并不具备自主意识和真正的理性,因而无法经由伦理路径成为法律主体,但人形机器人根本上服务于人类利益,并未背离人类中心主义。基于平衡行业发展与个体安全的需要,人形机器人可以列入法律责任主体范围,从而被赋予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仍在持续向前发展,未来社会生活会因人形机器人而持续变革,法律主体的边界扩容与学理创新有待时间积淀和历史检验。
肖君拥周仕林
关键词:人形机器人法律主体
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之否定
2025年
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肯定说,以其具备“自我”意识及应用风险为依据,主张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然而,深入探究发现此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理论上,从法律主体内涵和范围出发,拥有“自我”意识并非成为法律主体的充分或必要条件。人工智能意识与人类意识本质不同,且难以满足道德主体进而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要求。实践中,一方面,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纳入法律主体会导致其与研发者、服务提供者、普通个体及国家的社会关系界定困难,且因其受人类管控而无法真正实现法律独立;另一方面,技术更新前后主体同一性的法律解释也将面临困境。
李寒雪
关键词:法律主体资格自我意识社会关系
自动化行政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探究
2025年
自动化行政决策、非现场执法、秒批等“人机协同”的行政管理应用场景正逐步成为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能够自动执行或辅助执行原本需要人工干预的重复性、复杂的行政管理任务。“自动化行政智能”是指被运用到行政管理中的人工智能,而自动化行政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是研究规制自动化行政行为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当前学界主要是对整个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主体还是客体的讨论,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宏观整体的共同危险和具体应用场景的负面效应,应坚持人工智能客体论的立场,并将自动化行政智能认定为行政公物,通过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法和统一的公物法予以法律规制。
吴淑霞郑国龙
关键词:客体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证否——从“确认”和“拟制”的双重视角
2025年
法律将自然人确立为法律主体,源自法律对人之尊严、平等、自由的肯定。而法律将实体性团体拟制为法律主体则主要是因为以团体人格作为权利义务的集散工具,更利于民事活动的开展。人工智能不能被确立为法律主体,一方面,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的本质属性——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将人工智能确认为法律主体,会贬低和减损人类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另一方面,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权利义务的集散工具,既不存在现实、迫切的必须,也缺乏一定的伦理基础。因此,人工智能难以通过法律拟制手段拟制为法律主体
游凯杰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拟制
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作品使用的困境破解——以不同法律主体地位为语境
2025年
如何规制人工智能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进行训练之行为是当前著作权法急需回应的问题。鉴于采取不同法律主体地位理论会存在不同利益分配对象,为避免影响规则的调整逻辑,应将不同利益关系置于具体语境中进行讨论。若采用“主体说”,应明确学习阶段侵权与输出阶段侵权的关系,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的标准,来确定合理使用制度外缘;若采用“工具说”,人工智能在参照适用合理使用的同时,应承担更重的版权注意义务,采取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准入标准,借助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简化降低许可成本以达到准入标准。
刘婷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伦理人格与技术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框架
2025年
目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探讨遵循两种路径:一是将人工智能作为具有高级智能的类人“种群”来进行理论预判;一是探讨赋予当前弱人工智能某种法律拟制人格来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对此有必要提出“伦理人格”和“技术人格”的区分理论,来界定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不同理论面向。人格区分现象在传统民法中已然存在,它呈现为以人格抽象程度为标志的人格递进序列,其中存在着两种人格的“渐变”和“断裂”现象。人工智能作为伦理主体遇到了“自我意识”的难题,目前的弱人工智能尚不能获得独立的伦理人格,规制技术开发者的科技伦理起主导作用,同时不排除人机交互伦理可能会赋予机器人某种道德性“权利”。就人工智能的技术性人格而言,如果只是将人工智能作为“个体”进行研究,并无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机制和机器人自身财产的支撑,赋予机器人技术人格便不完全具备条件。未来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将依照两种人格的路径各自发展,以技术人格的探索先行,逐渐进行伦理人格的塑造,人类或机器人的伦理人格最终成为技术人格的依归。
梅夏英
关键词:人工智能伦理人格法律拟制人机关系
我国公募REITs内部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2025年
当前,我国公募REITs的形态呈现出一种独特而复杂的模式,具有多层嵌套特征,结构复杂,交易参与方众多。一方面,反映了该领域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揭示了我国公募REITs市场的特殊性。然而,这些交易参与主体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与产品设计中的法律定位尚未被清晰界定,使公募REITs市场在多层嵌套体系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角色交叉、权责不清、利益纠缠及策略对抗等,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对投资者权益构成了潜在威胁。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需要对多层嵌套体系中的各个参与方进行深入的审视和分析,这些参与方在多层嵌套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其之间的关系和互动都对公募REITs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估,既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市场现状,也为我国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罗霓
关键词:法律主体地位投资者权益
法律主体理论的再反思——以地外生命为例
2025年
2024年10月,我国发布的探索地外生命规划引起广泛热议,也启发了当前对于法律主体理论的新思考。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部分人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到所有人都可成为法律主体,再到“非人”也可成为法律主体三个阶段,而当前对于新法律主体成立与否的考察,集中在根据是否能够认识自身自由、是否具有独立自我意识两个标准进行判断。然而,对这一问题的考量不能局限于法学视角,应当从社会稳定与社会价值两个维度进行更为系统的考量。以地外生命为例,地外生命虽然能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定的价值,但同时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传统法律主体理论并未考虑自然属性才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客观事实的改变能够对法律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新法律主体的衡量,必须通过社会稳定与社会价值维度的权衡后,才有在法学视角进行考察的必要。
范学超
关键词:法律主体地外生命社会稳定社会价值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资格认定研究
家庭农场是世界各国实现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之一。2013年,我国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使得家庭农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业生产者关注的焦点。经过十年的初步探索,我国家庭农场在数量上已经初具规模...
张琳
关键词:家庭农场法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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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
作品数:129被引量:1,713H指数:23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
研究主题:法律 法律主体 法理 法学 法律技术
王紫零
作品数:70被引量:69H指数:4
供职机构:揭阳市委党校
研究主题:法治 环境保护 生态文明 环境法 生态文明建设
梁庆宾
作品数:28被引量:25H指数:3
供职机构:廊坊师范学院
研究主题:法律主体 马克思主义 派生诉讼 家庭农场 职业农民
张景明
作品数:14被引量:8H指数:2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
研究主题:环境危险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 法律主体 后代人
芮海田
作品数:47被引量:231H指数:7
供职机构:长安大学
研究主题:出版 学术影响 科技期刊 法治主体 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