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330篇“ 死刑适用标准“的相关文章
- 我国刑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解释——兼与冯军教授商榷
- 2024年
- “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罪行”应仅仅指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不应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应指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后果);“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符合“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具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二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已经超过“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不具备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明显较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刚刚达到“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二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三是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具有特定范围的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 陆诗忠
- 关键词:死刑适用标准刑法教义学
- 生命权平等性视角下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探讨被引量:2
- 2023年
- 死刑废除论提倡生命高于一切、反对同态复仇和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观;死刑保留论以经济效率性、死刑预防性和刑罚道德诉求为基本论据。死刑存废之争对司法上合理锚定我国死刑适用范围和划定适用标准并无助益,死刑仍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方式,我国应当跳出死刑存废之争的泥潭,坚守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立场,明确死刑具体适用标准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者的使命和担当。应当以“生命权平等性”原则作为死刑适用的基本标准,只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才有可能被适用死刑。如此既符合刑罚报应主义、预防主义、罪刑均衡原则,也契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精准贯彻“生命权平等性”标准,有助于协调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关系,也能为司法者提供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最终塑造尊重生命权的法治文化环境。
- 童云峰
- 关键词:死刑立即执行罪刑均衡原则报应刑
- 死刑适用标准研究
- 本书出于限制死刑、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的目的,笔者通过吸收古今中外的理论成果,认为对死刑适用标准之“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应引入人格评价机制,并对其引入合理性进行了较充分论证,主张应加大人格因素在死刑量刑中的认定分量。人格因...
- 李风林作
-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以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为视角的展开被引量:3
- 2020年
-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 王志祥单奕铭
-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
- 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研究
-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说将“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刑适用的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作为死刑缓期执行适用的条件,但什么...
- 闫欣欣
- 关键词: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罪行极其严重
- 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教义学探究被引量:1
- 2019年
-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 毛海利
- 关键词:量刑基准量刑情节
- 论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
- 2017年
- 标准的模糊性导致死刑适用的混乱。"最严重的犯罪"是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罪大恶极"是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标准,但死刑适用标准规定得比较含混。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废除了部分死刑罪名,对死刑制度进行了改革。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修正刑法总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包括总标准和分标准),重构罪刑均衡的刑罚阶梯;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怀疑。
- 孙廷然
- 关键词:死刑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
- 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研究——以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省部级高官受贿罪死刑案件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
- 2016年
-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但仍然存在某些明显缺陷,不利于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统一。因此,应当密切关注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省部级高官受贿罪死刑案件判决的动向。以责任和预防的关系为主线,从量刑方法论的视角,分别探讨责任情节和预防情节的认定,旨在准确评价极其严重的受贿罪的量刑责任,科学构建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
- 李冠煜马圣
- 关键词: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
- 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确定被引量:5
- 2016年
-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规范的嬗变进行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采取"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刑法立法在确立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数额标准时应以概括数额为宜,并且摒弃绝对确定死刑的立法模式。201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基于严格控制和限制适用死刑之精神,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确定,应当在参考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死刑适用的数额基点;"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定主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物质性、经济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之认定,主要是对死刑适用总体标准的强调性规定,以体现死刑适用的慎重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则主要从贪污受贿主体、发生领域等角度考虑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 赵远商浩文
-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死刑适用标准
- 求其生而不得:死刑适用标准的反向解读
- 2016年
- 综观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死刑适用标准的解读,所秉持的几乎都是一种正向的、积极的视角,主要关注"何为当死",而未能察觉该种解读视角所潜在的事实裁量平面性、内在评价混杂性、不存在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的二元对立性、从宽要素的封闭性和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等弊端。解读视角存在着固有的缺陷,进而实质挤压了以死刑适用标准限缩死刑适用的空间。为祛除上述流弊,应当破除对正向性解读视角的路径依赖,着力援引一种核心在于"如何求其生"的反向的、消极性的解读视角,构建死刑适用标准判断的复式结构,并以其内隐的社会、司法、政治和文化路径实现"求其生"的目标。
- 严海杰
- 关键词:死刑适用标准
相关作者
- 赵秉志

- 作品数:596被引量:6,155H指数:44
-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
- 研究主题:刑法 刑法典 死刑 刑事法治 中国刑法
- 黄晓亮

- 作品数:82被引量:350H指数:11
-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刑法 死刑 刑法修正案 网络犯罪 死刑适用
- 孙廷然

- 作品数:14被引量:23H指数:3
- 供职机构: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 研究主题: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 共同正犯 死刑适用标准 死刑控制
- 王非

- 作品数:12被引量:24H指数:3
- 供职机构:华东师范大学
- 研究主题:故意杀人罪 实证研究 情节 死刑适用标准 死刑
- 陈京春

- 作品数:37被引量:183H指数:7
- 供职机构:西北政法大学
- 研究主题:刑事和解 抽象危险犯 死刑 人工智能 恢复性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