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367篇“ 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文章
- 企业破产时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实证研究
- 破产程序中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的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为《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有所不同,影响了企业破产时对于债权人最高额抵押债权的认定。具体而...
- 赵天胜
- 关键词:企业破产
- “借新还旧”场合下最高额抵押担保人责任研究—以A公司诉B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 唐家兴
- 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
-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能够促进资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制度。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促进资金流通、提供信用保障、强化交易关系等诸多优点,具有方便、简单、快捷、高效...
- 杨兰
-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
- 船舶最高额抵押权的困境及对策
- 2023年
- 船舶最高额抵押权是以《海商法》第3条所规定的船舶为客体设立的、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以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债权的清偿为目的的特殊抵押权。《海商法》并未对船舶最高额抵押权专设条文规范,但实务及司法均对其持肯定态度,并适用《物权法》《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但船舶最高额抵押权也存在一定困境,主要体现为船舶优先权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当主债权在因船舶被扣押而确定时,《民法典》所采取的主观标准难以契合船舶扣押的实践情况。可以通过建立船舶优先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船舶最高额抵押权主债权因船舶扣押而确定的客观标准及抵押权人的保护路径等方法,解决前述困境。
- 梁逸扬黄谨
-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
-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被引量:3
- 2023年
-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 武亦文
-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
- 最高额抵押合同案例简析
- 2022年
- 根据一则案例分析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几个问题。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中记载于登记簿的债权确定期间以及最高债权数额应以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而消灭。
- 雷凌云
-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权抵押合同
-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类案研究
- 自担保法设立最高额抵押制度以来,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直分歧不断。最高额抵押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兼具保全和融资功能的担保形式,对于推动社会经济运行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又因其办理手续相对简易,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亦能...
- 李晓清
-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登记
- 基于生效裁判的最高额抵押司法适用研究
- 在商事交易中,因交易双方具备长期的合作关系,会连续不断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抵押制度无法提高交易主体设定抵押的效率,而最高额抵押制度能够适应连续且大规模的融通资金的需要。最高额抵押制度能完美的解决当事人需多次签订抵押合...
- 刘妍
-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抵押登记
- 由一则案例谈最高额抵押权的类别区分问题
- 2022年
- 从一则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探讨两种不同最高额抵押权的区分及各自不同效果,以期对实务中申请人在申请不同种类最高额抵押权时登记机构能够予以区分应对,正确记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崔文强
-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民法典》第420条(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规则)评注被引量:4
- 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了抵押人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缓和的产物,其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而非特定债权。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债权范围并不限于某一特定基础法律关系,并无否定概括最高额抵押权的必要。最高债权额是"控制"担保债权范围的重要关卡,是抵押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亦是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必要事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债权额原则上应理解为债权最高额而非本金最高额,否则既加重抵押人负担,也侵害了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本条第2款明确现存债权可纳入被担保的债权范围,是第1款的辅助条款,用以阐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并非一定是将来债权,关键在于债权的不特定性。当事人合意将现存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的,即便未作登记亦不妨碍其属于担保范围,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受偿顺序的确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合同编中关于清偿抵充规范予以认定。在破产程序中,应允许最高额抵押权人以最高债权额为标准申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不得就超出最高额范围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 武亦文
-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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