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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抵押权效力问题研究
2024年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授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做法被称为自物抵押。虽然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对抵押权是否设立的问题未予置明,但根据债形式主义物变动规则,因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具有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意思,且与物法定原则相悖,故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在解释上,司法解释的规范意旨不在于设立抵押权而在于确认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受担保功能主义立法影响,民法典将出租人的所有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出租人可基于所有而非抵押权主张对租赁物行使优先受偿
李阿侠
关键词:融资租赁抵押权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规则释论
2024年
《民法典》第412条基本延续了《物法》第197条关于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规定。但是该条存在着诸多适用上的争议,并内含各利人对法定孳息的竞存。《民法典》第412条中的“扣押”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扣押与查封;且不论是抵押权人轮候查封还是其他债人查封;抵押权人通知仅系其对抗清偿义务人的要件,而非抵押权效力及于租金的法定生效要件。根据担保物物上代位中的法定债质押构造,不动产抵押物被扣押后,不动产抵押权效力及于租金可被解释为法定债。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人与租金质人对于抵押物被扣押后渐次到期的租金产生竞存时,二者可被视为同种类担保物竞存,依照扣押之前的设定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
曹明哲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租金物上代位债权质押
论主债罹于诉讼时效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2024年
主债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的,无论抵押人是否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均具有审查义务。此时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兼具双重法律地位,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也是抵押权行使期间,并且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除斥期间。另外,主债执行时效期间也可作为抵押权行使期间,但应有条件限制。同时,为保障抵押人的再融资利、充分发挥程序法的工具价值,便于抵押人在主债罹于诉讼时效后请求涂销抵押物之上的利负担,有必要增设登记型担保物涂销程序。
李志远唐世齐
关键词:抵押权诉讼时效
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涤除抵押权效力研究
随着房地产行业下行,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力偿还对金融机构的债务,故金融机构欲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已竣工的商品房。与此同时,购买了此套商品房的消费者则主张自己依法享有房屋交付请求,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由此导致商...
郑亦泠
关键词:抵押权信赖利益
未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的抵押权效力研究
关于未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的抵押权效力,在司法实务中和学理上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层出不穷,学界对此问题同样持有多种观点,主要包括存续说、消灭说、抵押人意思说等观点。 究其争议的缘由,首...
马晓妍
关键词:抵押权存续从属性
价款抵押权效力延伸规则解释
在业已办理价款抵押权登记的标的物被抵押人出卖、出租、互易或者以其他方式转换其存在形式的,价款抵押权效力自动延伸至抵押物的一切价值替代物上。物上代位制度的适用场域固定,仅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就获得的“三金”可以...
徐思
关键词:公示制度
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转让对价
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转让对价制度,是指将抵押权效力延伸至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金,即抵押财产转让所得对价构成抵押财产的一部分。在抵押财产转让的情形下,该制度对于保护抵押权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我国并无完整的解释...
王莹
关键词:抵押权
主债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探究
2023年
对于主债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问题,《民法典》第419条继续沿用原《物法》规定“,不予保护”之表述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文章结合类案梳理与个案分析,以“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之界定——主债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效力之认定”为主线,论证抵押权行使期间当属于其利存续期间,并将《民法典》第419条“不予保护”解释为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人得以涂销登记,以使物之利恢复至圆满状态。
王秀丽李淑慧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探微被引量:1
2022年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其效果是抵押权消灭,受让人取得无负担所有。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和正常经营承租人,其效果体现为实现抵押权时的带租拍卖,即便对于恶意承租人,如果租赁关系不影响抵押权实现,也应当带租拍卖。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后续担保物的关系适用担保物顺位规则,无须考虑担保物人主观状况。利冲突导致必有一方取得优先受偿,按债比例受偿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普通债不发生对抗关系,与查封债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担保物顺位规则。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享有破产别除,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为的抵押登记可被撤销。
景光强
关键词:受让人破产债权人
论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押权效力——以《民法典》第419条为分析对象被引量:1
2022年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了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丧失司法保护的法律后果,但并未规定抵押权效力。因此,抵押权效力是仍然存续还是归于消灭存疑。理解该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是理解该条的基础。对该表述的解释主要包括存续说和消灭说。消灭说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理解为抵押权消灭。该观点在理论上更具自洽性,且在实践操作中也更具便利性。不仅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督促抵押权人积极行使利,而且有利于避免实际利和登记利不一致,从而促进物尽其用。此外,质、留置抵押权本质上同属于担保物,且支持类推适用有利于填补立法漏洞,明确法律关系,避免质押和留置出现相同审判疑难问题。因此,应当肯定质押和留置能够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的规定。
孙雄
关键词: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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