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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撤销权
- 2025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享有撤销权,这一规定对保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定较为概括,部分细节亟待完善。“决定”可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作为“决定”的子类型亦在撤销范围内。可撤销“决定”的范围包括涉及成员资格、利益分配及与第三方合同等与集体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一切“决定”。对合法权益造成轻微损害的“决定”,集体成员应当承担容忍义务;对于因正常商业风险而致损害的“决定”,则不可撤销。行使撤销权的一般法律后果包括:法院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作出“决定”;在不损害自治权的前提下也可作出直接给付判决;若不需要整体撤销,应当撤销部分“决定”。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不得对抗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
- 张洪波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权决议善意第三人
-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 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请取得、依法保留三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为因结婚、收养或者政策性移民而新增取得方式和申请取得方式增设成员大会表决或费用交纳等要件;对于成员资格依法保留的七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无条件认定其成员资格,不得增设其他要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依法作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决定,内容违法的决定无效;内容违反章程的决定可撤销。成员大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其决定不成立;成员大会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的,其决定可撤销。
- 高圣平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研究
- 2025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的内容较为粗略,以致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决策制度和成员退出的风险防范等方面均面临实践的挑战,应当系统解读其中与成员退出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成员退出的补偿标准,明晰成员退出的补偿方式,细化成员退出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实施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化解成员退出补偿的实践难题。
- 高飞朱婷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困境与建议
- 2025年
- 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益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效率运行的内在要求。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机制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后的各地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动态调整,或是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长久固化,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为此,需要采取折中的处理方式,探索有弹性的股权固化的股权管理机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坚持农民主体、利益均衡、标准优先三大原则,采取探索由对集体资产股权的长久不变向长期不变转变、开辟出资购买集体资产股权的获取渠道、探索灵活化的股权配置方式等举措,减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静态管理所造成的社会矛盾。
- 何婷
-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规范逻辑与路径选择
- 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会产生退出集体产权及组织的法律后果。其成员退出遵循以自愿退出为主、严格限制法律强制退出、同时尊重集体自治退出的原则。其成员退出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退出制度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动。以自愿申请退出为主线,可以将“三权”退出纳入成员退出程序;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可以通过集体自治方式要求成员退出并反作用于“三权”退出的实现。成员退出的协商补偿机制和保留财产权益的补偿方案,有利于弥补“三权”退出制度的不足。
- 罗瑞芳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实践困境与制度疏解
- 2025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困境,成员权的行使状况亟待优化。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集体成员身份同一性,厘清成员与股东、村民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显化成员权的私法属性,阐明其必然受团体法调整的法理逻辑。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与实施,应规范界定成员的基本内涵,建立成员身份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并完善成员权保护机制,从制度层面畅通成员权保护的法治路径,实现成员权保护的体系化与规范化。
- 曹益凤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研究--基于20省份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
- 2025年
-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本文采用政策文本量化分析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形成逻辑为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家户制与共同体利益为基础,社会保障为本质,村民自治为程序;不足之处有过分考量户籍标准阻碍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发展,被广泛考量的常住户与权利义务标准适用性低,部分界定标准与法规政策不协调。建议基于平等原则,优先考虑社会保障标准,重点考量特定身份关系标准,弱化对户籍及权利义务标准的考量,审慎使用自治程序以完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抓紧落实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群体中初始取得采用户籍+社会保障+特定身份关系标准,法定取得采用社会保障+特定身份关系标准,申请取得采用程序性标准;特殊性群体采用社会保障+特定身份关系标准。
- 唐浩梁洁彦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释论
- 2024年
-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集体成员提起代表诉讼须经过前置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豁免该程序。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10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成员,适格被告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外部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案件审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权利的限制、诉讼结果的效力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 房绍坤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诉讼适格当事人案件审理
-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被引量:1
- 2024年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生活标准和综合标准,很少讨论成员资格的理论依据且其实践适用优势逐渐丧失。同时具备两项要求的现有土地权利标准,以现有土地权利的双重属性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理论基础,以土地权利证书所载家庭成员名单作为可操作的制度资源,能够实现推进成员资格确认。可行的方案是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确认证书所载的土地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实现占多数的一般成员的资格确认,也能够解决特殊人员的资格确认难题。
- 邹爱华黄冠
-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规则适用
- 2024年
- 目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主体确认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结构分析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范围界定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行使目的嵌入五、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建议中共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落实以上政策要求,需要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1清晰界定成员权利,巩固与拓展农民参与集体经济事务的制度渠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成员的知情权至关重要。
- 何文浩宋宗宇
-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