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4059篇“ 《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文章
- 关于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的几点思考
- 2024年
- 随着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战略中的定位越发重要,可再生能源电力管理政策持续更新迭代。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能源利用方针以开源节流为核心,围绕水利水电、沼气利用出台能源开发政策。“八五”计划(1991年~1995年)末期,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6~2010)》,指导我国1990年代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和产业政策。
- 汪若宇王卫权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沼气利用能源利用产业政策《可再生能源法》开源节流
- “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再修改
- 2024年
- “双碳”目标背景下,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是适应产业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引导产业未来健康发展、保障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可再生能源法》应在立法目标的指引下,按照“法目的-法原则-法制度”的思路再次修改。其中,固定电价制度向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转型是《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改的重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设计存在复杂的经验选择,涉及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的确立、配额的分配、配额的履行以及现有固定电价制度规则如何与配额制度衔接等问题,这些内容都是《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改的重点和难点。
- 李艳芳李姝影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
-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1
- 2023年
- 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增强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选择。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对促进该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转型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是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领域的典范。该法前后经过七次修订完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EEG-2023)的新发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德国EEG的立法经验包括立法确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全面优先地位、目标有效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立法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明确、制度设计契合实际、法律修订注重体系性,法律之间衔接良好。中国与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在立法背景、理念、内容、保障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德国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修订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全面优先地位、提升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厘清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完善法律实施评估机制等具有良好借鉴意义。
- 张开来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 《可再生能源法2000》生效以来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价格激励政策分析
- 可再生能源对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化石能源的有限性,原子能的危险性以及紧迫的污染物排放问题急需实现可持续的能源生产。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也是政府进行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德国是在可再生能源...
- 唐圳宇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发展
- 文献传递
-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治理下的输电运营商的挑战与机遇被引量:1
- 2021年
- 德国是世界上电力工业较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欧洲最大的电力系统。德国煤炭资源丰富,长期依赖煤电,自20世纪90年代起,德国就逐步推行其能源转型政策,逐渐关闭境内的核电和火电,转向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而德国输电运营商在能源转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可再生能源的输送者,又在电力市场中承担了一部分交易的职能。
- 孙晓龙余荣华柳勇国雪健赵唯粟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能源转型煤炭资源电力系统输电运营商
-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2021)的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7
- 2021年
- 为了实现2030年碳排放目标,2021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21)。《可再生能源法》(EEG-2021)调整了可再生能源2030年的总量目标,由原来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供应总量的50%提高到65%,并首次将实现"温室气体中立"的法定目标纳入其中;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安装智能电表,监控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上网与使用情况;继续坚持由招标投标来确定电价的市场化策略,并规定了各类可再生能源电价的最高投标限价;吸取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17)大幅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的教训,除继续保留可再生能源小型发电厂的固定电价外,提高了对一般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补贴力度。中国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教训,从提高立法层级、制定长远目标、明确主体责任、消减火力发电、细化产业政策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立法进行完善。
- 王永杰王若男
- 关键词:招标投标能源供应智能电表产业政策温室气体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被引量:6
- 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沈跃跃、白玛赤林和丁仲礼副委员长任组长,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任副组长,成员共21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 丁仲礼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被引量:2
- 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沈跃跃、白玛赤林和丁仲礼副委员长任组长,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任副组长,成员共21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8月28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 丁仲礼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 动态化变迁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制度之启示
- 2019年
- 目次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核心及其创新二、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的思路转化与制度完善三、我国可再生能源法面临的问题及德国经验的启示四、结语德国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由来已久,19世纪末投产了第一座水电站,从此水电便成为德国电网中的重要能源之一。始于1991年,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飞速发展后,德国从原煤、原油、核能发电过渡到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根据德国能源智库Agora数据显示,2017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发电量首次超过200太千瓦时(TWh),占到总发电量36.1%,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相当成熟。可再生能源的飞速发展引起了能源结构的变革,带动了各相关部门、分配制度及供应形势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新的、亟须解决的利益冲突,而法律必须适应这些变化并调整这些冲突。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变化影响并要求进行立法修订;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及时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能源产业变革及各社会关系的和谐、持续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法各版本进行比对分析,追溯这部法律的产生与修订历史,从中挖掘出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改革可借鉴之处。
- 吴悦旗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核能发电数据显示
-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让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序
- 2019年
- 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发现,自2006年法律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但在落实规划上下衔接、电网跨区域输送、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尚待加强,法律在实施中仍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我国是世界可再生能源大国。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分赴吉林、新疆等6个省区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技术研发能力统筹协调可再生能源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