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3686篇“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文章
- 中国农地流转制度改革与农业创新——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证据
- 2024年
- 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而农业创新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中国的农业制度改革。通过结合我国历年inco Pat专利、农村固定观察点、工商企业注册信息与《城市统计年鉴》等数据与双重差分方法,可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我国农业创新的影响。估计结果显示,平均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使得所在地级市的农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显著地增加了约12.8%。机制分析表明:《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促进农户土地流转并进而扩大农业市场规模,与降低农业投资的不确定性,促进了农业创新。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农业创新显著地提高了农户单位种植面积产量与劳均产量,以及农户单位种植面积收入与农户种植总收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激发中国创新活力,而上述发现表明,进一步深化农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降低土地交易成本,有助于增加我国农业市场需求以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降低农业投资不确定性以稳定农业投资预期,以市场化的方式诱导我国农业创新质量提升,并最终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与农户农业收入的增加。
- 熊瑞祥彭晓盈欧阳峣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创新
- 集体土地发包方终止权的原因、性质、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的解释与完善
- 2024年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赋予了集体土地发包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终止权。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土地有效利用以及保护耕地的考量。发包方终止权是基于其所有者地位和代理国家保护耕地而生的固有权,并非是替代承包者的代位权。第64条规定的四个行使条件是相互独立的,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具有兜底作用。承包方如果超过“三个月”不行使解除权,发包方就可以行使终止权;发包方的终止权不受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的除斥期间限制;终止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此外,发包方终止权行使的后果也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 张洪波汪义双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解除权
- 依法规范管理 保障承包经营权益——聚焦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2024年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修订对我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承包管理水平,完善土地承包管理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1月12日,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细化、完善和补充,条文精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 李程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管理依法规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大字本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部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解与配套 第6版
-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大字实用版
-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适用问题研究--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为中心
-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对于发挥土地经济价值,促进土地资源流转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研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中规定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全文共四章。第一章是“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现状分析,对现行...
- 宫亚男
-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用益物权
- 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解释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为中心
- 2022年
- 科学认定四荒地经营权法律属性与“再流转”的规范含义是解释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规则的基础。基于历史解释、物债界分的认定标准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考量,四荒地经营权承继于原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定性为用益物权。“再流转”的规范含义应指土地经营权设立后的处分行为,由此可认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构成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公示同其设立一样,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登记属性不同。由此,未经登记不影响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 陈少强
- 关键词:登记对抗主义